一、消費稅的特點
消費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與居民消費相關的最終消費品和消費行為。消費稅具有以下特點:
(一)征稅項目具有選擇性
消費稅實際是對屬于特定消費品或消費行為征收的稅種,參見消費稅的15個證稅稅目可知,且針對的幾乎是較高檔的消費品。
(二)征稅環節具有單一性
消費稅原則是在生產(進口)、流通或消費的某一環節一次征收(但卷煙和高檔汽車除外,卷煙在批發環節有加征復合消費稅,而高檔汽車g則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對于消費品的生產、l流通或消費的每個環節,往往只對其中一個環節征稅。此與流轉稅-增值稅在流轉環節中均有征稅需區別記憶。
(三)征收方案具有多樣性,
消費稅的計稅方式主要有三種:從量計征(如成品油)、從價計征(如高檔化妝品)、復合計征即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的結合(如卷煙、白酒),因此在計算時一定做好對號入座工作。
(四)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
由于各個消費稅的稅目的征收稅率差異較大,有較大的調節作用,如對卷煙的批發環節計征復合計稅就體現了國家對煙草行業的宏觀調控,而卷煙的從價計稅稅率也是各個應稅稅目中稅費率最高。其獨特的稅率控制和稅收計征方式成為了一種特殊的對消費品雙層次調節的稅收調節體系。
(五)消費稅具有轉嫁性
列入消費稅的征稅消費品,一般都是高價高稅產品,而這個稅款最終都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由消費者承擔。
二、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
1、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2、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記憶點:若進口消費品實行從價計征,則其公式為: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適用消費稅率
若從量計稅,則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定額熟慮
容實行復合計稅,則公式為: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