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江蘇昆山市震川路發生的一起刑事案件,目前正是輿情的發酵階段。“寶馬紋身男”持刀欲砍人卻被“反殺”,一死一傷,現場視頻再現了事件發生的經過。不斷爆出的現場以及死者背景信息,使事件的被關注度也直線上升。很多普通網民、律師、學者都從不同角度提出了看法,直指案件將會走向何方。
現場視頻顯示:
事件源起一起行車沖突,一輛寶馬車突然駛入非機動車道,撞到一輛電動車,發生輕微觸碰,雙方無人員財產損失,隨后,騎車男子與車上人員發生口角,寶馬車上陸續下來一名女子和幾名男子,爭執逐漸演變成寶馬車上男子對騎車男子多次進行推搡,之后,其中一名男子回身至車內,取出一把砍刀。“寶馬男”多次用刀揮砍騎車男子。兩人在糾纏中,“寶馬男”手中刀具掉落,被的騎車男子撿到,寶馬男被砍倒在地后又起身與騎車男撕扯,之后轉頭逃跑,騎車男持刀追砍,寶馬男被砍致死。
昆山警方事后通報稱,“寶馬男”與騎車男子因行車發生口角,后者撿起前者掉落的刀具,將其砍傷致死。
隨后,有網帖提及,事故中死亡的寶馬車主曾于今年3月獲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證書。29日下午,江蘇昆山市公安局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事故中死者今年3月曾獲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的證書。
此前,寶馬車主曾多次因搶劫盜竊敲詐等罪獲刑。自2001年至2014年,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計達到9年半。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編號為(2014)昆刑初字第0180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劉某某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上述判決書顯示,2013年6月3日晚,劉某某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陸家鎮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劉某某在昆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生糾紛,劉某某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
從爆出的朋友圈為死者致哀的圖片可以看到,死者劉某某上半身大部分為紋身。
圍繞這個案子,大致有四種觀點:
其一、防衛過當。該觀點認為,寶馬男使用砍刀先追砍騎車男,騎車男處于防衛狀態,刀掉落在地后,騎車男撿到寶馬男的作案兇器,但危險仍然迫在眉睫,因為寶馬男一直與騎車男廝打并試圖奪刀,而之前的爭執過程中騎車男也看到了寶馬車上還有好幾名男子是寶馬男的同伴,因此其仍然認為危險并未解除,不法侵害仍在進行,人身安全依然受到威脅,因此持刀繼續追砍寶馬男,但最后造成寶馬男死亡的結果,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此種觀點基于騎車男子構成正當防衛,但因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因此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其二、無限防衛。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而本案中,很明顯,寶馬男在對騎車男拳腳相加后,仍不解氣,回車取來殺傷性武器——砍刀,并向騎車男多次砍打,屬于正在進行行兇并嚴重危及騎車男的人身安全。此種情況下適用無限防衛,即即便造成對方死亡仍然不負刑事責任。
其三、故意傷害致死。
騎車男撿起刀后,持刀追砍寶馬男,而寶馬男當時已經開始逃跑,屬于放棄了繼續傷害騎車男的犯意,因此,騎車男的追砍并致寶馬男死亡的結果發生,屬于從正當防衛轉變為故意傷害,也就是說危險已經解除,事后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但對于寶馬男的死亡結果騎車男是過失心態,因此屬于故意傷害致死。
其四:故意殺人。
認為騎車男子持刀追砍寶馬男,對于持刀追砍會造成寶馬男死亡的結果其心態是明知會發生而積極追求或放任該結果發生。因為畢竟砍刀在一般人的認知中,屬于可以輕易致人死亡的兇器。
因為案發視頻以及寶馬男背景不斷被透露給公眾,同情的天平相當大幅度的向騎車男一方傾斜,很多人認為騎車男子屬于為民除害,屬于為現在全國范圍內如火如荼的掃黑除惡行動助力,而法律如果不能為樸素的正義撐腰、代言,法就不是善法,而是惡法。無數人拭目以待,這個案件會走向何方,騎車男子是無罪釋放還是身陷囹圄,是認定為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
案件的爭議點就在于,騎車男子后來追砍的行為如何評價,在之前被毆打、被追砍時騎車男的反抗行為毋庸置疑會被評價為對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即便寶馬男將刀失手掉落,騎車男俯身撿起并持刀砍向寶馬男,寶馬男從地上爬起后繼續面對騎車男試圖奪刀,到這一階段,正當防衛依然成立。這是傳統對正當防衛的理解和把握。但之后,寶馬男看奪刀無望,騎車男被毆打、追砍而急紅了眼,要和自己拼命地架勢使寶馬男忽然害怕并轉頭逃跑。案件的定性自此便出現爭議。
還有觀點認為,要鑒定導致寶馬男死亡結果發生的到底是哪刀或者那幾刀,如果鑒定結果是騎車男在寶馬男逃跑之前的幾刀是造成寶馬男的致命傷,其余傷不足以致命,就認定正當防衛,否則故意傷害致死。
這種觀點看似嚴謹細微,但首先依然堅持了傳統對正當防衛的把握,而且,鑒定能否做到如此精確實在不敢抱太大希望,按照此種觀點,一旦無法鑒定如何抉擇?是否可以依據存疑有利于被告而認為致死刀傷發生在寶馬男轉身逃跑前?很明顯并不嚴謹和負責任。
爭議的出現使大家再次關注正當防衛的條款適用,對于該條款,實務界甚至稱之為僵尸條款,即該條款躺在刑法典里如同僵尸,幾乎很少被激活。
為什么這樣一條保障每個公民自我防衛權利的條款很少適用呢?或許就因為現實的案件的審判往往依據事后的查證,冷靜客觀的為犯罪嫌疑人分析,你應該什么時候開始防衛,什么時候你的防衛就要結束,你的防衛不能多一分對不法侵害人的傷害,等等等等,否則,你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無論你當時是多么無助、恐懼、憤怒。
之前網絡上激起軒然大波的于歡辱母殺人案,從判處無期徒刑到認定防衛過當,民意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很多人在網絡上為騎車男發聲,希望司法可以聽到民眾的呼聲,使騎車男免于刑事處罰。
按照以前的慣有思維,我第一反應此案是故意傷害致死。也是把寶馬男逃跑的瞬間作為案件性質發生根本性轉折的關鍵點。但我希望,實踐可以給我們一個無限防衛的判例。
認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除了事后客觀冷靜的觀看視頻,劃分時間段之外,更關鍵的應該是考量防衛人當時的心理狀態。如果完全有理由相信,防衛人被不法侵害人連續且強勢的危及人身安全的傷害時,其判斷自身仍然處于非常危險的境地,此時仍然可以實行無限防衛。本案中,即便騎車男已經掌握了主動權,但他仍然從對方的人員數量、從車里拿出砍刀的肆無忌憚,砍打自己的下手兇悍,得出“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破釜沉舟的執念。第二,騎車男無法單單從對方的轉身逃跑就準確判斷出自己的危險已經解除,因為,我們完全可以假設:寶馬男的同伴參與動手、繼續從車里拿出新的兇器、寶馬男逃跑只是暫時的回避正面交鋒,一旦不繼續乘勝追擊很有可能自己被反制而命喪九泉等等,因此,苛求一位先被豪車突然追尾碰撞、繼而被蠻不講理多人毆打、最后演化成持砍刀追砍、人身安全受到緊迫威脅的一位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來準確判斷危險是否解除,完全沒有考慮到騎車男的主觀心態。
眾多網友調侃:一個人要想做到正當防衛,實在是個“技術活兒”,其難度系數不亞于奧運會上奪冠的復雜跳水動作。
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