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人看來,法律就是契約、證據與(非)訴訟,其中擬定契約與(非)訴訟需要專業人士或團隊提供,依靠的是個體知識的差異性,而不是標準化的產品流程。
隨著國家“互聯網+”戰略的提出,很多行業開始觸網,其中也包括法律行業。到目前為止,法律觸網最深入的領域是電子合同儲存,這款產品可以避免以電子數據形式儲存的合同被篡改而失去作為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同時,隨著社交產品開始垂直化,有腦洞較大的同學為拉近法律與普通用戶的關系,考慮打造一個垂直于法律領域的社交圈。
就該同學的沖動,我通過用戶畫像來分析法律垂直社交產品的可行性。
一、法律用戶的分類:
1、法律工作者:公檢法司安的公務員、律師、法務、學者
(1)有特定的圈子,且很多時候需要講關系;
(2)多數年齡偏大,對互聯網的使用度較低;
(3)閑余時間有限,工作之外多在經營關系;
(4)關注的點不同,考慮職稱升職頭銜加薪;
2、法律學習者:學生、司考學員
(1)年齡偏低,多數用戶多在三十歲以下;
(2)畢業論文,查閱文獻,交流法學問題;
(3)考研考博,聯系導師,關注院校考試;
(4)司法考試,參加培訓,提高應試能力;
(5)職場應聘,關注各大渠道法律類崗位;
(6)工作實習,主要是在律所實習崗打雜;
3、法律門外漢:不太懂法律的用戶
(1)只有在對法律有需求時才會關注法律,對于法律的使用頻次很低;
(2)通過社交工具,不太容易順暢溝通本人的法律訴求;
(3)只關注影響力較大的的法律事件
二、各類別用戶之間的關系:
1、法律工作者與法律門外漢,通常是咨詢或裁判的關系;
2、法律工作者與法律學習者,通常是學習或師徒的關系;
3、法律學習者與法律門外漢,通常無關系;
三、各類別用戶內部的關系:
1、法律工作者內部,內部關系錯中復雜,絕大時候線下處理;
2、法律學習者內部,除特定時點討論外,很少討論行業問題;
3、法律門外漢內部,除群體情感共鳴外,不會交流法律問題;
四、結論
從以上分類與類別關系來分析,在法律領域做垂直的社交產品沒有落腳的點:
1、沒有各類人群共同關注且發生頻次較高的點;
2、不同類別用戶使用社交產品的習慣,以及通過社交解決問題的方式不一致;
3、年齡、專業水平、話題關注層次不一;
4、對專業知識提供的成本需要對應的收入、好處或是職責使然。
5、法律的嚴謹性,通過線上的社交產品是不能體現出來;
基于以上,我對當前“互聯網+法律”這塊,除了C2B和B2B做提供個人對接企業法律服務,或是事務所對接企業法律服務的初創公司持有發展空間的觀點外,現階段對做C2C的分享經濟平臺或社交產品不是很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