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一,在此之上標注斷句。
武宗,承天達道英肅睿哲昭德顯功宏文思孝毅皇帝,諱厚照,孝宗 建天明道誠純中正圣文神武至仁大德敬皇帝 嫡長子也,母今 昭圣康惠慈壽皇太后張氏,以弘治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生,孝宗之在東宮也。皇太后已冊為妃及即位后,有以選宮嬪廣圣嗣為請者,孝宗以三年之哀未釋,不忍從。蓋久而儲貳未立,中外方竊憂之。于是上生,論者謂前此三朝皆非立嫡,而上乃出自椒寢,慶鐘軒龍,其生所值支辰為申酉戌亥連如貫珠,又與 圣祖高皇帝 類,莫不欣欣相賀,曰:“吾君有子矣。”上睟質如玉,神采煥發,自少舉止異常。生二歲,以其年三月冊立為 皇太子。既冠將就學,孝宗命內閣集九卿,選置東宮官屬,必惟其人。戊午之春,上出閣讀書,諸儒臣更番入侍,早午坐講,筵輙移時,容儀莊重,未嘗少肆,講官退必張拱,致恭若相揖之狀,次日,掩卷誦所授書。甚習不數月,翰林春坊之與講讀者,皆識其姓名,或偶以他故不至,必顧問左右曰:“某先生,今日安在邪?”當輟朝之日,學士有誤束花帶而入者,又謂左右曰:“是在朝班中,必以失儀,為御史所紏矣。”其聰頴類此。孝宗數幸春坊閱所業,上率宮僚趨走迎送,閑于禮節,問安視膳,恭謹無違。孝宗甚鐘愛之,有所游幸必從行,有所見必隨事啟迪;為學之暇,或聞其頗好騎射,以為克詰戎兵 張皇六師,亦安不忘危之意,弗之禁也。孝宗大漸之際,顧命輔臣 劉健 等,猶極稱上質之美,欲 健 等以勤學,輔成圣德。蓋其天資英武,剛毅有斷,足以誅鋤奸惡、戡定禍變,況承孝宗德澤涵濡之久,宜其能固結人心,而保有洪業也。
弘治十八年五月
○乙酉 朔。
○壬辰 以 大行皇帝 賓天,告于奉先殿。
○頒遺詔于天下。
○報訃音于宗室諸王。
○令禮部會同翰林院議大喪禮儀。
○嚴京城守衛。
○禮部進《大行皇帝喪禮儀注一》:“自聞喪日為始,不鳴鐘鼓。一 在京文武官員聞喪,素服烏紗帽角帶,自明日為始,俱晨詣思善門外哭臨,退宿于本衙門,不飲酒食肉。第四日,各斬衰,詣思善門外,朝夕哭臨三日,又朝臨七日,各十五舉聲而止。凡入朝及在衙門視事,用布裹紗帽垂帶素服腰绖麻鞋,退即衰服,通二十七日而除。一 文武官員三品以上命婦,麻布大袖,圓領長衫,麻布蓋頭,晨詣思善門外,哭臨三日,仍素服,通二十七日而除。一 聽選官、辦事官、監生、吏員、僧道、坊廂人等,俱素服,晨赴順天府,朝闕哭臨,至初十日。官各斬衰服,監生人等,素服朝夕,哭臨三日,各十五舉聲而止,仍素服,通二十七日而除。一 軍民及婦女,亦素服,二十七日而除。一 外國四夷使臣,工部造與孝服,隨朝官哭臨奠祭。一 在京諸寺觀,各聲鐘三萬杵。一 在京禁屠宰,十三日。一 在外諸王、世子、郡王及王妃、郡王妃、郡主以下,聞訃皆哭,盡哀行五拜三叩頭禮。畢,并易素服,第四日服衰服,通二十七日而除。一 遺詔到日,在外文武官員人等,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行四拜禮,跪聽宣讀訖,舉衰再行四拜禮。畢,各服斬衰于本衙門,宿歇不飲酒食肉,朝夕望闕,哭臨三日,各十五舉聲而止,素服通二十七日而止。一 在外官員命婦,素服舉哀三日,通二十七日而除,其軍民男女,素服十三日而除。”
○癸巳 文武百官、軍民、耆老人等奉箋勸進,其詞曰:“伏以古先圣哲,率惟元子之。是傳天下臣民,不可一日而無主,乃國家之常典,誠社稷之攸關。欽惟 大行皇帝 文武圣神,純粹中正,至仁厚澤,大得人心,遠慮深猷,豫隆國本。敬惟 皇太子殿下,天潢正派,圣學親承,道足以探帝王之心,業足以繼神靈之統。粵自東宮正位,內殿問安,孝誠上格于重闈,令德彰聞于諸夏,幽明協應,遐邇咸歸茲者。龍馭上賓,玉幾遺命,謂歷數于焉而有在,主器不容以久虛,中外臣民實切瞻仰。伏望 殿下 勉遵先志,少抑哀誠,思 圣祖 創立之艱,顧今日纘承之重,早登寶位,永固皇圖。臣等俯伏闕庭,合詞勸進,睹六龍于乾御,如日方升,祝萬壽之鼎來,與天同久。臣等無任瞻仰,激切屏營之至。”皇太子令諭,答曰:“覽所進箋,具見卿等憂國至意,顧予哀痛方切,繼統之事,豈忍遽聞,所請不允。”
○令旨諭兵部:“邇來,工作浩繁,京營官軍供役,疲敝可憫,先帝已有成命,宜即罷之。”
○升 南京·兵部·右·侍郎 金澤 為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以九年任滿也,澤 辭不允。時 先帝上賓才三日,吏部雖前已具題,而上猶未聽政命下物論,囂然未幾,言官遂有乘機升官之奏。
○甲午 太祖高皇帝 忌辰,奉先殿行祭禮。西寧侯 宋愷 承命祭孝陵。
○寧夏衛及廣武營地震。
○乙未 令禮部·左侍郎 李杰 及欽天監·監副 倪謙 擇山陵地。
○文武百官、軍民、耆老人等再奉箋勸進,曰:“易象長男,國統必歸于主器,詩歌令德天申允,屬于宜人,今昔,同符后先合揆。粵自我朝之創建,洪惟列圣之相承,垂制治之鴻廣,詒謀之燕翼。逮我 大行皇帝 憲天法祖,濟世安民,來玉帛于八纮,遂飛潛于六合,顧天心之弗吊奄,日馭之方頹。敬惟 皇太子殿下 孝質天成,英資神授,明睿式昭于庶物,溫恭允協于重華,位正儲宮,望隆薄海,比承遺詔,俾正宸居,已控群情,尚稽允命。臣等竊惟四海之大,必當統于一人,萬機之繁,豈可曠于累日。雖親喪在哀疚之際,而圣孝以繼述,為先伏愿,念 先皇 付托之隆隆,狥臣下仰瞻之切,早登寶位,嚴奉宗祧,上以慰在天之靈,誕敷庇蔭,下以答率土之望,永保升平。臣等下情無任,懇切俟命之至。”皇太子令諭,答曰:“卿等為宗社至計,言益諄切,披覽愈增哀慟,豈忍遽即大位,所請不允。”
○酉刻,木星晝見申位。
○丙申 仁宗昭皇帝忌辰,奉先殿行祭禮。遣駙馬·都尉 黃鏞 祭獻陵。
○令 內外各衙門,造葬儀冥器。
○工部奉令旨,停止工作。因條具所當停者,如 太皇太后新廟、大明門外安換石欄等處工程,及兵仗局 戰車、飛槍,司設監 龍毯,俱合如令從之。
○夜,月犯房宿南第二星,金木二星相合于星宿。
○丁酉 文武百官、軍民、耆老人等三奉箋勸進,曰:“天子之孝,與士庶殊,蓋雖有哀慕之情,而尤以繼述為務,其為輕重緩急,必有擇焉。恭惟 皇太子殿下 孝友英明,剛徤中正,久居儲副,主暢春宮,大分已明,群生咸戴,至仁茂德,夙成豫教之功,嗣位承祧,特著彌留之命,揆名度義,實所當然,縱哀痛之方殷,豈繼承之可緩。臣等交章勸進,未聽俞音,眾心皇皇,罔知攸措。伏望抑情徇禮,承志順親,使三靈百神有所親賴,四方萬國皆得依歸,此誠國家之大計,臣民之至慶也。臣等下情無任,懇悃激切俟命之至。”皇太子令諭,答曰:“卿等合詞陳請,至再至三,已悉忠懇,天位至重,誠難久虛,況遺命在躬,不敢固遜,勉從所請。”
○皇太子令諭禮部曰:“祖宗創業,垂統傳繼萬世。不幸 皇考 上賓,遺命躬嗣承丕緒,顧煢煢在疚,抱痛方殷,而文武群臣、軍民、耆老奉箋勸進,至再至三,詞益懇切,允惟宗社重寄,理難固辭,勉狥所請,茲當祗告天地、宗廟、社稷,即皇帝位,爾禮部其擇日,具儀以聞。”
○文武衙門官,自是日早為始,各衰服,詣思善門進香。
○己亥 欽天監擇五月十八日丑時,即位從吉,而百官朝臨之期未滿,請暫免,是日,朝臨移后一日。從之。
○司設監·太監 張瑜,掌太醫·院事·右·通政 施欽,院判 劉文泰,御醫 高廷和 等,有罪下獄。初,先帝以禱雨齋戒,偶感風寒,命 瑜 與太醫院議方藥,瑜 私于 文泰、廷和 不請胗視,輙用藥以進,繼與 欽 及院判 方叔和、醫士 徐昊 等進藥,皆與證乖,先帝遂彌留弗興,中外痛恨。英國公 張懋 等及給事中 王宸、薛金,御史 陳世良 等交劾其惡,以為庸醫殺人律科過失,特為常人設耳,若上誤人主,失宗廟生靈之望,是為天下大害,罪在不赦,故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謂之大不敬,列諸十惡,請加 瑜 等顯戮以洩神人之怒。令旨從 懋 等言,乃命錦衣衛執 瑜 等送都察院,會多官鞫之。
○禮部進《即位儀注》:“一 先期,司設監等衙門,于華蓋殿設御座,于奉天殿設寶座,欽天監設定時鼓。一 遣官是日早,祗告天地、宗廟、社稷。一 是日早,具孝服以即位,告大行皇帝幾筵,行四拜禮,讀祝,再行四拜禮。畢,即具袞冕服,于奉天殿丹陛上拜天,行五拜三叩頭禮。次詣 奉先殿,次詣 孝肅太皇太后幾筵,次詣 奉慈殿,次詣 大行皇帝幾筵,次詣 皇太后前,次詣 母后前,俱行五拜三叩頭禮。畢,出御華蓋殿。一 前期,尚寶司設寶案于奉天殿;鴻臚寺設表案于丹陛上;教坊司設中和韶樂,懸而不作;鴻臚寺設詔案;錦衣衛設云蓋、云盤于奉天殿內,東別設云盤于承天門上,設云輿于午門外,設宣讀案于承天門;上西南向。一 是日早,鳴鐘鼓。錦衣衛設鹵簿大駕,文武官員各具朝服,入候丹墀內。上既御華蓋殿,鴻臚寺官傳旨,百官免賀,遂引執事官就次,行禮贊,請升殿。上田中門出,御奉天殿寶座,錦衣衛鳴鞭,鴻臚寺贊,百官行五拜三叩頭禮訖,百官出至承天門外,北面俟。鴻臚寺請頒詔,翰林院官捧詔,授禮部官由殿左門出,錦衣衛于午門前候,捧詔置云蓋中,導至承天門開讀,行禮如儀。”
○庚子 禮部覆監察·御史 藍章 言:“大行皇帝 宮車晏駕正殿下,宅憂之時,惟軍國機務不時啟聞,其余升除錢、谷、刑、名諸事務,所司不得輙啟,以仰副諒闇之意。”從之。
○夜,水星犯鬼宿西北星。
○壬寅 上即皇帝位。是日,早遣英國公 張懋 告天地,新寧伯 譚祐 告宗廟,惠安伯 張偉 告社稷,上親告 大行皇帝 幾筵,謁見 皇太后、母后。畢,出御奉天殿即位,命文武百官免賀、免宣表,止行五拜三叩頭禮,遂頒詔大赦天下,詔曰:“惟我皇明,誕受天命,為天下民物主。祖宗列圣,鴻規大訓,傳在子孫。皇考嗣統十有八年,深仁至德,覃被海內,治化之盛,在古罕聞。間復憫念民窮,勵精新政,訪求利弊,方將大有興革,綸音未布,遽至彌留,叩天吁地,無所逮及。天下之慟,矧予一人比者?親承遺命,謂主器不可久虛,而宗親、文武群臣、軍民耆老,累箋勸進,拒之至再,情益懇切,永惟宗社重寄,不敢固辭。謹以是月十八日,祗告天地、宗廟、社稷,即皇帝位。顧國家創造之難,眇躬負荷之重,惟正道是遵,惟古訓成憲是守,率皇考未終之志,擴而行之,康我兆民,登于至治。其以明年為正德元年,大赦天下,與民更始。所有合行事,宜條列于后。一 弘治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官吏軍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妻妾殺夫,奴婢殺主,采生折割,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蠱毒魘魅,毒藥謀故,斗毆殺人,并十惡至死者,及強盜失機,事干邊方夷情不赦外,其余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罪無大小,咸赦除之。敢有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一 文武官吏、監生、生員、知印、承差、旗軍、匠役、勇士、力士、舍余人等,有為事問發立功,瞭哨、運甎、運灰、運炭、追罰牛馬、做工、納米、擺站、煎鹽、炒鐵、充儀從軍伴膳夫,并例該枷號等項,悉皆放免,各還職役,寧家隨住。其官吏、監生、生員、知印、承差,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原籍為民;原擬帶俸者,仍于原衛所帶俸差操。一 弘治十六年十二月以前,各處拖欠稅糧、馬草、秋青、草束、屯種、子粒、農桑、絲絹、門攤、商稅、戶口、食鹽、米鈔、銀課、魚課、茶課、差發、金銀,供應黃白、蠟馬、牙速、香黃、速香、廚料、果品、牲口、藥材等項,及一應歲辦、買辦、采辦物料,除已徵在官者,照舊送納,中間有被水火盜賊,所在官司告有堪信文憑到部者,悉與除豁,未徵之數,盡行蠲免。敢有將已徵捏作未徵者,治以重罪。其正德元年,該徵戶口食鹽、錢鈔,不拘存留、起運,盡行蠲免。一 弘治十六年十二月以前,一應造作及年例坐派、買辦、采辦 金、銀、銅、錫等箔,榆、槐、檀、椵、鐸木、南棗等木;貓、筀、長節、水苦等竹;顏料生漆、油麻;銅、鐵、銅絲、鐵絲、翠毛、牛筋、羊角、燒造、土欒、榜紙、軟竹、篾黃、藤白、圓藤、松香、胭脂、銅青石、花菜、黑鉛、水膠、魚線膠、肥皂、通草、蒲草、樟腦、黛赭石、紫英石、缸罐、土硝、薥秸、蘆葦、明礬、紙筋、棕毛、綿紗、姜黃、馬尾、羅麥、穗稻、皮磁、末白綿、無名異、槐花、黃白蠟、蜊殼、課鐵、魚油、翎鰾、藍靛、烏梅、梔子、紅花、茜草、荊條、箬葉□□火□□□秝□麻、黃白麻、連包芒苗、苕帚、竹掃帚、沙葉、白硝、雜皮、驢皮、前截水、牛底皮、黃真、牛皮水和炭煤、炸毛纓、云母石、野味、高頭紙、黃穰、瀛沙、缸石□由等土油、樁磨板、麂皮、櫨木、馬連根、草針、條青花、綿布、石黃、青坩土、雜草、雜木、槍桿、綿花等項,民間拖欠未徵者,悉皆蠲免;已徵在官者,仍起角□羊赴部,敢有將已徵捏作未徵者,治以重罪。一 鹽糧以濟邊餉國用所急,近年以來,欽賞數多及,被內外勢要罔利之人奏討奏買,存積常股并盤割,私余及風雨消折等項,鹽斤攙越支買,夾帶私販,以致鹽法阻壞,□賈不行。詔書到日,各該巡鹽巡按御史,即便從實查理,除已支賣外,其未支掣者,俱各住支還官。今后行鹽各照地方,不許越境販賣;各邊開中引鹽及糴買糧草,俱不許;勢要及內外官員之家,求討占窩,領價上納,巡撫管糧等官,徇情受囑,違者許巡按御史指實紏舉。一 各處鹽運司、提舉司、鹽課司,自弘治十六年十二月以前,拖欠未完并風雨消折鹽課,及折色鹽糧銀布等項,詔書到日,風憲官核勘是實,悉與除豁,以蘇灶丁貧苦;客商失落截角退引,亦皆免追。一 順天南北直隸、山東、河南州縣并內外衛,所寄餋孳牧、馬牛、騾驢,倒失虧欠等項,該追本色價銀。京營各邊官軍,倒死騎操馬匹,該追樁頭朋銀及各處牧馬、草場、地畝、子粒、銀兩,自弘治十六年十二月以前,除已徵外,未完之數,悉皆蠲免。一 原問真犯死罪,免死充軍,逃回不首,例該仍照原問,死罪處決;囚犯并原問雜犯死罪以下,充軍逃回,例該枷號;改發極邊衛分者,免其處死;枷號改調,仍各發充軍衛分著役,后不為例。一 強盜人命等項,死罪重囚。曾經法司及巡撫巡按等官原奏,情可矜疑,并人命辜限外身死,未得寬免及行再問者,詔書到日,覆審,是實俱免死,發邊衛永遠充軍;若累經申訴果有冤枉者,毋拘成案,即與辯理,奏聞區處,篤疾犯該死罪見監者,悉皆優免。一 自弘治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以前,文武職官、監生、生員、吏典、知印、承差、軍民人等,為事發遣充軍者,除失機搶奪,撥置喇唬,侵盜系官錢糧,指以各衙門打點,馬□匡騙財物,打死人命,及事干邊情,私役軍人甚者不宥外,其余并口外為民初犯者,悉放回原衛、原籍,寧家隨住,武職調衛帶俸。一 各衙門住坐軍民、人匠有因事故在逃,并輪班人匠先為災傷流移,并遺失勘合等項,失誤班次者,詔書到日,限三個月以里,于所在官司首告,免其問罪,照舊應役,其該罰班者,一體宥免,止當正工。一 浙江杭嘉湖并蘇松常鎮府,分及里河、儀真直抵通州一帶。沿河軍衛有司,設有蘆葦、茭茅夫價,及閘壩、泉溜、洪淺等夫辦納樁草等項價銀,及曠役等項銀兩,自弘治十七年十二月以前,軍民拖欠未徵未完者,該管官員查實,悉皆蠲免;其已徵在官者,存留所在,官庫收貯,以備水利修河等項支用。南京·工部燒窯,蘆柴該徵本色折色,自弘治十六年十二月以前,拖欠未徵者,悉與除豁;其已徵在官者,行該管郎中查實,起角□羊。一 官吏人等,有被人告訐若招攀贓私罪名,照提年久逃躲,不出官者,悉免其罪,官吏仍革職役為民;其見行勘提情重者,贓證欠明,有礙歸結者,具實奏聞區處。一 皇親勛臣及勢要之家,有例不許受人投獻地土,包攬錢糧,霸占關廂、渡口、橋梁、水陂,及開設鋪店,停勒客貨販賣鈔貫,抽要柴薪,占奪窯口,掯勒牙保水利等錢,侵奪民利,違者許科道及巡按巡城等官,參奏治以重罪,但歲久令慢,人心玩易,都察院其再申明,嚴加禁約。一 內外各衙門,近年坐派柴炭數多,軍民采運艱苦,宜從撙節明年以十分為率量減三分。一 各處水坍、沙壓等項,田地、稅糧負累人戶陪納,曾經具奏者,巡撫巡按官查勘明白,照例除豁。一 在京、在外文武職官有因言事,及公錯并公事詿誤等項,特旨降調并為民充軍者,該部通行查出,調者復還原職,降者俱照原品。先任各外用為民者,冠帶閑住;充軍者放回為民;其因考察黜退、冠帶閑住者,與致仕為民者,冠帶閑住。一 各處武職有因私役,軍人不及五名,例前問擬降級者,守邊失誤,被賊搶擄人民不及五名,情輕律重降級者,俱復原職。其軍人常川守哨者,亦免守哨。一 在京、在外文武官吏、監生、旗役人等,有因事住支俸糧者,詔書到日,悉與關支。一 明年漕運糧米以十分為率,內將二分,照例折收銀兩,以蘇軍民困苦,后不為例。一 各處災傷頻仍,賦役繁重,百姓甚是艱難。近來有等無籍之徒,將軍民祖業徵糧地土,捏作拋荒無主,及水渰沙壓,不堪耕種等項,名色朦朧,投獻王府并內外勢要之家,聽信撥置,奏討占奪以致貧困失業。詔書到日,限一個月以里,退還改正,如違許被害之人,赴官陳告,從公斷理,若系用價典買契書明白者,不在此例。一 河南鈞、磁二州并真定府、曲陽縣燒造瓶壇,遞年拖欠者,自弘治十五年十二月以前,悉皆蠲免。若有燒造見存者,準作以后年分應角□羊之數。江西饒州府燒造磁器,除各年起運外,十八年以后,暫停二年,以蘇民困。一 各處織造、纻絲、紗羅、綾等項,除額造并工部奏派及婚禮之數,照舊起運外,其蘇松、杭嘉湖并應天府等處改織并差人坐守織造者,悉皆停免。已織造者,照數起角□羊;未完者并已徵物料交與所在官司,準作歲造內支用。一 各處衛所成造軍器,并有司歲造弓箭弦條,自弘治十七年以前拖欠未完者,悉免補造;其各徵收過物料,準作以后年分該辦之數,敢有因而侵欺者,治以重罪。一 在京營衛并在外衛所官軍,近因災傷做工,及官員科害因而在逃,限兩個月以里,在京赴兵部,在外赴本衛所首告,照舊食糧差操,免其問罪,一應罰班補操等項,盡行宥免。一 在京、在外緝獲強盜,妖言奸細等項多,有貪功罔利,及無賴戳翻之徒,妄拏考打,誣陷重罪,累有詔旨禁例,多不遵守。今后問刑衙門,務要從公研審,的確果有冤枉,即與辯理,不許扶同害人,其妄拏報功人員,照例從重處治。一 各處角□羊納錢糧到京,內外管事人員刁蹬,需索使用之數多于本物,以致上納不敷,重復徵角□羊,貽累小民,該部申明禁約,許被害之人指實奏告,治以重罪。一 國家財賦有限。近來,冗食人員日漸增多,以致俸糧等項不勾支給,未免掊克小民,公私俱困,該部通行查議,奏請裁減。一 各處欽賞莊思有業主,自行管業,收受子粒者,多被管莊人等,倚勢生事,分外需索,逼迫小民逃竄失業。今后悉照戶部奏準事例,有司照數徵收送用,不許違例奏擾。一 各處兵備、守備并勸農、管糧、捕盜、水利等項,一應文武官員添設數多。該部通行查議,具奏裁減。一 各馬房倉庫及各門等處添設管事內官數多,先帝已有成命。該部通查,具奏裁減。其各處添設守備等項,內官不系舊額者,一體查奏取回。一 南京馬快船只,遞年輸運頻繁,負累軍民。今后搬運物件,或有在京給料可以自造者;進鮮品物,或有北方出產優于南方者;其大船難入里河,或可改撥小舡;逃亡重僉人夫,或可停免;及一應省費便民事,宜南京·兵部逐一查奏定奪,以蘇軍民困苦。一 錦衣衛校尉專為直駕而設,非臣下所得役使。近來內外官員,多有奏討投托,濫占跟用,因而令其干辦私事,挾勢害人,該衛盡行查明取回。今后敢有仍前奏討僣用,及該管官員狥情撥付,一體重罪不饒。一 各處盜賊多因饑寒困苦、流離失業、脅從逼迫、嘯聚為非。詔書到日,各該官司通行出榜曉諭,許其自首免罪,軍還原伍、民還原籍,各存恤一年,免其差徭,其有能擒捕首惡并黨類首官者,照例升賞,仍量給犯人財產。一 內外問刑衙門,今后問擬囚犯,罪名律有正條者,俱依律科斷;律無正條者,方許引例,發落亦決,不許妄加參語,濫及無辜。一 內外官司監追,侵盜系官錢糧,正犯身死,家貧無追,及因查盤糧草、腐朽浥爛、虧折數多者,具奏定奪;其余彼此俱罪,一應入官之贓,悉免監追。一 各營操練軍士,本以拱衛京師。近來,往往借撥做工,負累疲敝,已有旨停止,除山陵所用外。今后敢有仍前奏討者,許該部及科道官紏劾治重,其種菜、種藍等項,軍士并各監局人匠,止令應當本等差役,若有逃故,照例清角□羊,不許逼令衛所官員包陪月錢,違者一體究治。一 求才宜廣,在京、在外官員有才行卓異、屈在下僚者,許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及各巡撫巡按官、布按二司正官舉保,民間有懷才抱德、經明行修之士,許府州縣正官薦舉,俱聽吏部量材擢用。一 舉人出身,教官歷任六年以上,果有才行出眾者,吏部訪察的實,照例行取選,除科道等官;及州縣正官其九年考滿,有志會試者,但系舉人,不拘署職實授及功績有無,俱許入試。一 給由官吏紀錄過名,悉與除免;照例升用、收考吏典,該重歷者俱免重歷。一 近日,行取私自凈身人五歲至十五歲,赴禮部揀選者,詔書到日,即便停止,該管官司,照例管束,不必起送。一 近日,查選南京并各布政司及各王府,額外多余精通樂藝、樂工,詔書到日,即便停止,不必查選。一 各王府及鎮守等官,貢獻方物,勞擾沿途軍民。今后,除舊例外,其余不急之物,悉皆停止。一 凡朝廷政事,得失天下,軍民利病,許諸人直言無隱。于戲!天位至重,民事至艱。尚賴中外臣僚協心匡輔,以裨朕之不逮。用克紹先業,共保億萬年無疆之休。誕告萬方,咸使知悉。”
○建寧府及建安、甌寧、崇安等縣,大水壞城垣、官舍及田廬甚,眾人有死者。
○癸卯 禮部言:“大行皇帝 大喪禮,成服已畢。恭惟皇上初嗣大寶,萬幾攸系伏,望以宗社為重,少節哀情,請御西角門視事。”上曰:“朕哀痛方切,未忍遽離喪,次其以六月二日視朝,具儀以聞。”
○甲辰 禮部進《西角門視朝儀注》:“六月初二日早,上衰服,始御西角門視朝,文武百官素衣冠腰經,行奉慰禮。至初五日,遵遺詔二十七日服制已滿。自初六日以后,照 憲宗純皇帝服制,上釋衰服,易素翼善冠麻布袍腰經,御西角門視事,俱不鳴鐘鼓,文武百官素服烏紗帽黑角帶皂靴朝參。至百日后,變服如常。”
○賜 沈府·西陽王子勛氵□壯,書院名勉學。從沈王奏也。
○戶部言:“延綏守臣奏:‘石澇池、響水、雙山等堡,三月中旬,雷雨大作,城垣、邊關、倉舍崩壞甚多。’宜移文巡撫·都御史設法修葺,其房屋、頭畜漂流者給米一石,人口渰沒者二石。”令:“如例賑恤,毋致失所。”
○宣府守臣奏:“新選夜不收,晝夜哨探甚勞,欲如大同·延綏例月糧外,人加煤炒小麥二斗。”從之。
○總督·漕運·都御史 張縉 等奏:“徐泗、鳳陽等衛兌運官糧,長洲、吳江等縣民運白糧,中途為賊劫去千三百余石,請如遭風漂流例,軍運于應納京倉者改納通倉,省出腳價、余米,以補不足之數,民運亦為通融補足。”戶部覆奏,從之。
○乙巳 工部奏:“大行皇帝 喪儀所需一應物料,本部錢糧不敷,欲派在外司府辦納,恐緩不及事。伏讀遺詔惓惓,以節用、愛民為本,且諭令喪禮悉遵先帝遺制,無非欲皇上繼序,不忘以綿宗社億萬載無疆之洪業也。乞敕內府諸司,凡成造葬儀冥器,并山陵殿宇等項,務從減省應用物料,先支見有者,用之不足,乃斟酌措辦,庶物料、工程,兩無妨誤。圣明初政之美,風行八表,上而朝廷之惠以彰,下而黎元之心以得矣。”上是其言。
○丁未 禮部·左·侍郎 李杰,欽天監·監副 倪謙 同司禮監·太監 戴義 奏:“于茂陵西·施家臺 得吉地,堪以奉安大行皇帝 陵寢,然山陵事重,乞別命官覆視。”而工科·右·給事中 許天錫 亦言:“宜于廷臣中,推取諳曉地理者,按視前地,如有疑,亟移文江西等處,廣求術士,博訪名山,務得主勢之強,風氣之聚,水土之深,穴法之正,力量之全,如宋儒朱熹所云者,庶可安奉神靈,為國家祈天永命之助。”禮部議,從其言。上是之,命:“訪求精通地理人員,令太監 扶安、李興、覃觀、右侍郎 王華、少卿 吳昊 與俱往,詳定以聞。”
○先是,太監 李興 等請撥官軍千人,運喪儀物料,已許之矣。兵科·給事中 潘鐸 等啟:“近日,令止工作。令旨方行而遽寢,恐于事體非宜,且 興 等假公營私,意在剝削,宜如初令。”得旨:“從 鐸 等言,令本監自運,興 等復固。”以請事下,兵部言:“皇上嗣登大寶之初,正天下軍民屬望之日,收拾人心,此其機也。夫何綸音甫下,遽邇自違?矧今北虜寇邊軍士,豈宜輕役。乞仍敕本監,從宜自處為便。”上復從之。
○戊申 虜大舉入寇宣府,營于牛心山、黑柳林等處,長闊二十余里。巡撫·都御史 李進、總兵官·都督·僉事 張俊 初得諜報,即議分兵御之。左參將 李稽 軍新開口,副總兵 白玉 軍萬全,右衛·游擊將軍 張雄 軍新河口,大同·副總兵 黃鎮、游擊將軍 穆榮 軍柴溝等堡,合萬五千人。既而虜由新開口毀垣而入,稽 遽前迎敵,玉、鎮、雄、榮 各率所部,相距于虞臺嶺。虜擁眾大至,諸軍為所誘,不得應援。俊 率所部三千人援之,至萬全·右衛城東,墜馬傷足,以兵屬·都指揮 曹泰 代援。泰 至鹿角山,為虜所圍。俊 力疾調 監槍·內官 李增 等兵五千人,人持三日糧,馳與虜戰,乃解 泰 圍,復進援 鎮。鎮 得入 俊 營,分遣步兵取路援 稽 等,稽、玉 乘勢力戰,亦潰圍而出,與 俊 合。獨 雄、榮 二營阻山澗,援兵為虜所扼,不得前。虜縱騎蹂二營,雄、榮 遇害,眾得脫者才十二三,諸軍被圍困六七日,人馬饑乏,俊 等度力不能支,收兵還。虜躡其后,且戰且行,僅得入萬全,右衛城進。俊 各告急命,兵部即議處以聞。是役也,官軍死者二千一百六十五人,傷者一千一百五十六人,失馬六千五百余匹,掠去男、婦、畜、產 器械不可勝計。議者謂:“自己巳年兵禍以后,所未有也。”
○俊 等復奏:“虜眾日增,恐兵力不支,請發京軍策應。”上命:“都指揮 陳雄、張澄 俱充右參將,各率京營兵二千人以往,限三日啟行。”既而以守臣告急,復命:“都督 李俊、神英 充參將,各領兵二千馳往援之,人賞銀二兩、布二疋。”時邊人傳,虜至宣府城下,出懷中餅及麻布冠示人,曰:“此何物也。”蓋嘗有諜者來京,知國有大喪,因市餅與冠以去,關禁之不嚴如此。
○己酉 禮部·右侍郎 王華 言:“臣等奉命覆視施家臺吉地,欲求通曉地理之人,一時不能周知,給事中 許天錫 所言深得其理,宜令舉一人。”遂令:“天錫 偕 華 等往視。”
○都察院·左都御 史戴珊 會英國公 張懋、吏部·尚書 馬文升 等以 張瑜 等獄上謂:“瑜 嘗奉命修理藥料與 劉文泰,及右參議 丘鈺 假市藥侵盜官錢,及纂修本草又薦 文泰 及 高廷和 同事,并緣為奸。先帝不豫,瑜 欲援引 文泰 等,徼幸成功,輙用其藥。施欽 及院判 方叔和、醫士 徐昊 等,相繼胗視,俱藥不對證。瑜、文泰、廷和 宜比諸司官與內官交結作弊,而扶同奏啟者,律各斬欽等罪各有差。”且言右通政 王玉,院使 李宗周、院判 張倫、錢鈍、王槃 等,坐視用藥,非宜隱忍不舉。得旨:“瑜、文泰、廷和 依律論死,欽 叔和 革職閑住,昊 發原籍為民,玉 等各降二級,鈺 未盡之贓、追究以聞。”于是,玉 降院使,宗周 院判,倫、鈍、槃 俱太常寺·典簿,供事如舊。后,鈺 追贓五百兩,罷為民。時大臣有陰厚 文泰 者,故不用合和御藥,大不敬正條而比依交結內官律,其后 瑜 等遂以為解脫之地,識者恨之。
○庚戌 命太監 苗逵 監督軍務,保國公 朱暉 佩征虜將軍印、充總兵官,右·都御史 史琳 提督軍務,太監 張林 管理神槍、銃炮,都督·同知 李俊、都督·僉事 神英 充左參將,都指揮·同知 陳雄,都指揮·僉事 張澄 充右參將,統領京營官軍往宣府征剿,仍賜逵、暉、琳 敕曰:“近宣府守臣節報,虜賊擁眾,寇新開口等處,勢甚猖獗。爾等其相機調度,分布要害設伏出奇,或攻圍未解多方救援,或肆為沖突悉力拒遏,或掩其未備,或邀其歸路,務期克捷,毋坐守一城聽其擄掠,毋率意輕進墮其奸謀。宣府、大同偏頭關及延綏等處游騎等兵,俱聽調用,參將而下及各鎮巡等官,悉聽節制,官軍頭目人等,敢有違犯號令者,重以軍法處治;其臨陣退縮不用命者,指揮以下就于軍前斬首示眾;然后奏聞斬獲賊級,俱送紀功官處,審驗從實開報,以憑升賞,不許冒濫軍中事;有難拘常例者,聽爾等便宜處置;爾等受茲重托宜,竭忠效力,以紓朕北顧之憂,其往欽哉。”
○命 戶部·左·侍郎 王儼 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整理宣府糧草。
○辛亥 兵部以虜勢猖獗,議上《殺賊賞格》:“緣邊軍民舍余斬虜首一級者,給銀三十兩,愿升者如例加升;民余給冠帶,名為義勇,復其徭役;若紏集鄉丁斬首五級以上,為首者升署所·鎮撫;其奪回被擄頭畜以十之四,充賞事,寧停止不為例。”從之。
○守備·偏頭關·錦衣衛·指揮·同知 昌佐 奏:“乞加分守參將名目。”兵部言:“本關有副總兵、守備官聽其節制,難以更改。”從之。
○太白經天。
○壬子 禮部·尚書 張昇 等言:“大行皇帝 賓天,宮殿門禁正當嚴肅,以譏察出入、辨別內外,乃政體之不可緩者。近聞,真人 陳應、西番·灌頂大國師 那卜堅參 及 班丹羅竹 等各率其徒,假以袚除薦揚數,入乾清宮 幾筵前,肆無避忌。京師傳聞,無不駭愕,請執 應 等寘于法,革其名號,追奪印誥,及累年所得賞賜,仍照例黜逐發遣。”上曰:“卿等所言是,應 等姑免逮問,所冒職事、封號俱查革,印誥并所賜玉帶送所司交納。今后,僧道敢有夤緣出入宮禁、濫設齋醮者,并引誘之人,俱罪不宥。”于是,禮部會吏部議:“應 等十一人,革真人、高士帶、左正一等銜;那卜堅參 等六人革灌頂大國師、國師、帶禪師銜,俱閑住僧錄司存留;左善世 定鎧 等道錄司存留;左正一 柏尚寬 等各八員,如原額;其 左闡教法旺 等十七人、右玄義 李元縞等二人,亦革任閑住。”從之。
○命 定國公 徐光祚 領五軍營左掖;鎮遠侯 顧仕隆 領神機營,左哨管操。
○太監 苗逵 等奏:“參將 李俊、神英 所領兵少,乞益之。”兵部議:“宣府去京不遠,宜待 逵 等至彼量賊勢再請。”上命:“益以六千,通前為二萬人,令亟往應援。”復諭兵部:“于團營簡兵二萬人,令武定侯 郭良、懷寧侯 孫應爵 督操以待之。將官有嘗經戰陣任兵事者,仍訪舉三四人,備用。”既而兵部:“左軍·都督 楊玉萬、全都司·都指揮使 孫成、綏德衛·指揮·同知 傅釗、西安衛署·指揮·同知 馬隆 可用。”上仍命:“博舉有勇略者。”
○運 太倉銀十萬兩于宣府,以備軍餉。
○癸丑 戶部請:“穵運原貯易州米一萬石,料豆七千石于紫荊關,以備主客兵馬支用,又請運銀一萬五千兩,于要害缺乏之處,召買糧草。”從之。
○兵部言:“黃花鎮屏蔽陵寢,切近京師。今虜寇為患,戍守單弱,可慮請益兵防守,仍罷守備內官以省役占。”命:“即簡都指揮一員,領團營步卒千人,協同防守。守備內官姑仍舊,其役占軍士,盡令還五。”
○兵部奏:“虜近入宣、大二鎮,官軍并力截殺,相持日久。游擊將軍 張雄、穆榮 俱戰歿。總兵官 張俊,副總兵 白玉、黃鎮,參將 李稽,監槍·內官 李增 乃能潰圍還師,功雖未著,勞亦可憫,各請賜敕以旌其勞,潰圍官軍人給銀一兩,陣亡者三兩。尚慮賊勢猖獗,深入未已,仍請于居庸關、白羊口,各發京營步軍一千,紫荊、倒馬二關各調取附近官軍一千,協同防守。”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