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zcgl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1/t20091124_235827.html
每月對員工固定的交通補助計入工資薪金發放的通知
一、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34號)第一條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相關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三、職工福利費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做納稅調增處理。
因此,公司決定對員工進行每月100元的交通補助,計入職工工資總額,隨工資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