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釋義》P299-323
《條文對照及適用提要》P48-49
第四節 特別法人
X96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完全列舉式規定,沒有“等”。
1、機關法人
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并不是以法人名義。
機關法人只能從事一些維持自己管理活動所必要的民事活動,如購買辦公用品、建筑房屋、簽訂勞動合同等。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村集體從事各種經營活動,原則不承擔集體公益性事務。
村民委員會,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主要從事集體的公益事務,受政府委托從事一些管理性事務,不以純粹的民事主體身份出現。
“政社分設”
3、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如供銷社。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兩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