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梅姨案被拐16年兒童跟父母回家
說起梅姨我們都知道她是一個十惡不赦的人販子,她平常以紅娘為生,暗地里到處倒賣孩子。就是因為有梅姨的存在,導致了9名兒童被販賣,導致了更多的人為了賺錢不顧孩子生命安全,不顧自己違反法律,而去誘拐孩子。
在這9名兒童里其中有一位是鄧自和的兒子,名叫鄧峰,在2004年8月23日,鄧峰被鄧自和出租屋樓上的男人抱走了,被偷走后至今和父母分別了整整16年。
在7月17日下午,廣州增城公安通報,7月15日分別在東莞和河源兩地成功找回梅姨案被拐的其中2名孩子。當日,2名被拐孩子已與親生父母相認。
16年后,鄧自和一家人終于團聚。鄧自和為了迎接孩子回家,還專門蓋新房迎接孩子回家,在路上還特別給孩子買了新衣服、新鞋子,新帽子,讓孩子忘掉過去的不愉快,,一切重新開始。
二、買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養父母罪孽深重
人販子固然可惡,但是人販子的由來卻是那些“養父母”們造就的。如果這些“養父母”不去買孩子,那么人販子還會有銷路嗎?沒有銷路他們還會去誘拐嗎?
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違法的,是觸犯法律,是要接受法律制裁的。
誘拐兒童的人販子、售賣被拐兒童的人販子、收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這些是一條銷售鏈。?如果收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不存在,那么誘拐兒童的人販子和售賣兒童的人販子也必將無利可圖。
都說無利不起早,正是有了收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才滋生了誘拐兒童的人販子和售賣被拐兒童的人販子。收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是誘拐兒童和售賣誘拐兒童的幫兇,他們是犯罪團伙之一,他們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那些收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們罪孽深重,他們間接的破壞了另一個幸福的家庭,他們滋生了人販子的存在,就是因為有這些“養父母”們,人販子不顧一切的去誘拐兒童,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三、收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難”定罪
根據《刑法》收買被拐兒童的的養父母們的確觸犯了刑法,但是在這條律法的下面同時規定了不阻礙被拐婦女返回原居住地,對收買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更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養父母們對收買回來的被拐兒童,細心呵護,好好疼愛,并且也不阻礙警察人員查案,甚至主動同意把孩子交給警方。這樣的養父母們就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而現實的這些養父母們基本上都被免于刑法追究。
這樣的規定明面上保障了養父母們積極合作,但是實際上也讓他們鉆了法律空子。我買了孩子,好好對待他,警察查到后,我好好交代,好好合作,也就避免觸犯刑法,承擔一點民事責任即可。
我們應該要嚴懲這些養父母們,讓他們不再可以“鉆空子”,要把他們和人販子一起處罰。收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們給孩子的原生家庭帶來毀滅性的打擊,給人販子帶來了希望,我們不能忽視他們的影響力,對這些養父母們一定要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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