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讀筆記:《周易》 (6-3)訟卦初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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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原文·訟卦初爻爻辭及象傳】

[爻辭]初六,不永所事(1),小有言,終吉。
[象傳]《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注釋]

(1)不永所事:永,指長久。事:爭訟之事。

(2)小有言:稍有責難之語。

[參考譯文]

初六:不能長久從事訴訟之事;稍有言語責難,最終是吉利的。

《象傳》說:“不能長久從事訴訟之事”,因為訴訟之事本身是不能長久的。雖然“稍有言語相傷”,但九五處陽剛中正之位,能辨明是非。

[解讀]

初六陰居下,柔軟而勢卑,難以取勝。這就不要長久地爭辯不止。因爭執剛開始,還沒有達到訟。故稱為“事”,含訟之意。有小的爭辯,危害不大,最終還是吉祥的。《象傳》說,初六柔軟而自卑,它不能訟,即爭訟不可長久進行下去。否則,有患難臨之。雖有小的爭執,也是不可避免的。辨明為止。

此爻提醒我們,不能因為小事爭論不休,要求同存異,可以通過事實來辨明是非,要知道小不忍則亂大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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