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前夫探視孩子 單親媽媽進“失信”名單

成都的張女士與嚴先生婚姻走向了終結,由于有孩子的存在,他們間的糾葛卻無法了結得很徹底——

離婚時,雙方同意孩子隨張女士生活,嚴先生有探視的權利,并對探視時間也約定得較細。然而,嚴先生準備探視時,張女士不讓嚴先生探視孩子。為此,嚴先生罕見地申請強制執行看孩子。由于張女士不讓嚴先生探視孩子,武侯法院少見地將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近,張女士對法院將自己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服,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法官表示,執行中多次向張女士提出配合探視,但張女士找各種借口推托,可以認定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符合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

而在此前,嚴先生由于沒有按離婚協議支付夠孩子的相關費用,也被法院納入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探視權執行難度大。”為此,有法官建議,應建立侵犯探視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還要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的作用,擴大協助執行人的范圍。

協議離婚后

一個少給撫養費 一個不讓見孩子

2012年8月,張女士與嚴先生結婚,育有一子。婚后,兩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去年7月,張女士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經過武侯法院調解,兩人也自愿達成了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孩子隨母親張女士生活,嚴先生每月5日前支付孩子生活費4500元至18周歲,教育費、醫療費由張女士和嚴先生各承擔50%,至孩子獨立生活止。

在探視方面,雙方做了比較詳細的約定:嚴先生每月探視孩子兩次,每次不超過48小時,嚴先生接送孩子的時間為周六8時30分起至周日20時止。

離婚后,調解協議也生效了,嚴先生卻并沒有如愿探視到孩子。去年8月,嚴先生向武侯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對張女士協助自己探視孩子的義務進行強制執行。

嚴先生申請探視權執行后不久,張女士也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張女士說,離婚后,嚴先生一直沒給孩子生活費、早教費、醫療費用共2萬余元,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為撫養費 男方曾被列入失信名單

為解決雙方的矛盾,執行法官與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進行了多次反復溝通,但探視權執行收效甚微。

在撫養費執行一案中,執行法官將嚴先生列入失信名單后,嚴先生很快找到法官,提供了每月支付2000元的票據,并稱調解書約定的撫養費是4500元,但因張女士一直不讓自己看望孩子,所以他每月僅支付2000元。

對此,執行法官對嚴先生進行了批評教育,告訴嚴先生,不能因為看不到孩子就不給相關費用。“孩子也是親生的,成人的矛盾不能影響到孩子的生活。”

后來,經過執行法官協調溝通,嚴先生支付了該執行案件的全部撫養費及教育費、醫療費。法院也依法在失信人名單中將其撤銷。

為探視權 女方也被列入失信名單

對于探視問題,也并不順利。執行法官多次約見并接待張女士及其代理律師,反復勸說過,希望張女士配合探視。但張女士以各種理由不同意執行探視,并指出了嚴先生的種種不對,認為這些行為都不利于孩子身心成長,不同意嚴先生探視。

在撫養費案件執行到位并結案后,執行法官再次聯系張女士的代理律師,告訴他們撫養費已經給了,希望張女士能配合探視,但嚴先生還是無法探視。期間,嚴先生還曾在執行法官的陪同下,前往張女士的住處,希望探視孩子。執行法官多次敲門告知身份、撥打電話,房屋中傳出大人和孩子的聲音,但張女士也沒有開門。

最終,張女士被武侯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據了解,根據《最高法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新聞透視

法官釋疑

為何納入失信名單

張女士對法院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提出執行異議。那么,張女士拒不執行探視義務的行為,是否能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執行法官指出,嚴先生對孩子的探視權,是雙方達成的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在這起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曾與嚴先生一同前往張女士住處,執行探視,但是張女士不配合。同時,法官多次向張女士提出配合探視,有利于撫養費的執行,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長,但是張女士還是推托。張女士的種種行為,都可以認定她沒有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由此,張女士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符合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

律師說法

納入失信名單

九類消費被限制

國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偉指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將自動被限制高消費,而法院只需要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可。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兆云表示,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探視權執行難

除了運用失信名單

還可以怎么做

法官建議: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采訪了部分基層法院的執行法官,大家表示,類似探視權難題在法院的執行案件中并非個案。龍泉驛法院一執行法官表示,該院曾處理過探視權執行案。他認為,探視權執行問題的根源是雙方如何面對離婚這一事實。但很多離婚案件,雙方的矛盾糾紛復雜,且積怨很深。有的孩子由祖輩代養,祖輩對孩子的影響大;也有的孩子和一方生活久了之后受影響,不愿意被父母另一方探視,這些都是問題。

新津法院一名資深執行法官也表示,探視權執行難度很大,不像錢或物等經濟性質標的的執行,探視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是對人的行為執行,且又有人文精神在里面,對未成年人的影響也大。所以這不同于強制騰退的執行。探視執行不了的話,只能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拘留等處罰,也可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手段相對少一些。

金牛法院一執行法官指出,探視權的產生是以離婚為前提,此時夫妻感情往往已經破裂,有的雙方矛盾尖銳,協助執行容易陷入困境,這是導致執行難的根源。因而該法官建議,應建立侵犯探視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還要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的作用,擴大協助執行人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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