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入他人庭院被狗咬傷誰擔責?

擅入他人庭院被狗咬傷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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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擅入他人庭院被狗咬傷誰擔責?

本報梅州6月8日電在農村地區,家家戶戶飼養雞、鴨、狗等動物,飼養人對飼養的動物具有看管的義務,否則一旦發生動物傷人事件,飼養人要負相應責任。今天,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動物致人損傷案件作出判決,動物飼養人被判承擔全部責任。

今年1月9日,丘某因家中鴨子走失,便手持木棍尋找。在追趕鴨子返回的過程中,丘某見有幾只鴨子跑進梁某家的庭院里。梁某不在家,丘某便獨自進入梁某家院中欲將鴨子趕出。梁某家拴在門前樹上的看家犬沖丘某狂吠不止。丘某不做理會,繼續趕著鴨子出門,路過看家犬旁邊時,突然被狗咬住左下肢。丘某為此花去醫療費約1000元。

事后,丘某認為梁某應當就看家犬對自己的損害予以賠償,而梁某認為自己所在村并非禁養區,自家狗也是拴在樹上,到不了路面,并且若不是丘某擅自跑到自家院中,且有打狗行為,也不會被狗咬傷。梁某認為自己不應該負全責。雙方爭執不下,最終鬧上法庭。

庭審中,雙方對丘某追趕鴨子過程中被梁某家的看家犬咬傷左下肢一事均無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規定,丘某被梁某飼養的狗咬傷,梁某應承擔侵權責任。

梁某提到丘某用木棍打狗,但其未提交證據證實丘某存在這一行為。梁某認為其居住的地方不屬于禁養區、飼養的狗到不了路面等均不是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的法定事由。而丘某手持木棍追趕鴨子,經過被告拴養的狗前仍繼續追趕,僅構成一般的過失。最終,法院判決梁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黃義濤陳琳)

■法官說法■

在民法通則中,有一類由具體條文明確加以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對于由此引發的特殊糾紛在舉證責任上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如法律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就應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一方面出于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另一方面提醒動物飼養人應當盡到對動物的監管義務,否則要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

(黃義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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