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熱搜的新聞有一些觸目驚心,泰安15歲少年毆打老人致死案,不管這案件最終判決結果是如何吧。但確實也反映了社會中一種現象,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非常明顯,在惡性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比例已經相當不容小覷。在本篇文章中,我也給大家講述日本第一例未成年人判死刑的案例,旨在說明未成年人雖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一些原則的法律保護,但目的均在于保護未成年人,絕非保護未成年人犯罪。
Part.1
這是一個未成年人性侵殺人案,死者是母女二人。
時間是發生在1999年的4月14日,地點位于日本的山口縣光市。
當時年齡是23歲的本村洋跟正常一樣,在晚上7點下班,回到自己的三口之家。待他一如往日回到家門口,發現大門卻沒有上鎖。懷著忐忑,本村洋進入家門,進去之后四下無人,家中一片凌亂,也不見自己的妻子和11個月的女兒。
不安的本村洋,開始在自己不大的房子里面開始搜找妻女的蹤跡。最后在收納棉被的柜子里面,看到了自己妻子半裸而且已經僵硬的尸體,悲痛之下打了報警電話,卻遲遲不見女兒的蹤影。在警察抵達之前的時間里,懷著期待又恐懼的心理繼續在家中一遍遍翻找著,可惜的是,在收納柜的最上層,本村洋找到了自己被密封塑料袋包著的女兒。
警方到了后,很快就在4月18日逮捕了剛滿18歲的少年福田孝行(日本規定20周歲為成年)。根據他自己的供述,在4月14日下午兩點裝扮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順利進入到了被害人的家里。其目的也只有一個,就是強奸本村洋的妻子本村彌生。
侵害過程中,本村彌生激烈反抗,少年福田孝行順手就掐死了對方。掐死之后又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其雙方捆綁,還在口鼻上黏上了膠帶,并且在其死亡后進行了性侵。
當時11個月的女兒也在其母親死亡后哭泣不止,福田孝行就將她拋到別處。可是小女兒還是持續哭著,向自己母親處爬去。此時的福田孝行已經失去了正常理智,用膠帶捆綁和遮住本村彌生口鼻防止其蘇醒的意識下,又覺得嬰兒哭聲會引來鄰居注意而壞了他的企圖。于是,他又極其殘暴的將嬰兒重摔地面數次,之后再用繩索勒死。
待獸性發泄完畢后,將被害者尸體分別放入衣柜,將嬰兒裝入塑料袋放在收納柜最上層,最后堂而皇之就離開了。
事后到了審判環節,第一次開庭,本村洋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被法官阻止,理由是怕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和情緒。然后,犯人福田孝行在辯護人的提示下向家屬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這句話也被認定為有悔改意思。最后一審判決是:無期徒刑。但實際上在當時的日本,少年犯罪基本上沒有實際意義上的無期徒刑。
當時福田孝行的律師,在法官宣判之后,還向被告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洋在庭審之后召開記者會,他的原話是: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而作為當時的檢察官,也表現出了極大的憤慨,與往日冷靜的檢察官形象相悖,他向本村洋說出了自己內心真正想說的憤怒: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象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摔然后殘忍殺害。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么?我絕對不認同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于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后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先生,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Part.2
判決之后,本村洋和吉田為了“正義”努力的推進司法改革。本村洋首先參加了電視節目,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其訴求也很快得到了時任日本總理大臣的小淵恵三的正面回應:法律對于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很快的,“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改正檢察審査會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像本村先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刑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對于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于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于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于自己犯下的強奸殺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這么寫的:“不過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案件最后經過了一審、二審,來到了最高法院,一切都變得更加奇怪。
Part.3
到了最高法院的庭審中,福田孝行全盤否定其在一審和二審中的供述,其辯護律師辯護意見是:因為其被告母親自殺后缺乏母愛,所以見到被害人后情不自禁的抱住被害人,導致其窒息而亡。并非為了侵犯而進入住宅,而是想尋找缺失的母愛。至于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萬幸的是,檢方保留了福田孝行郵寄給自己伙伴的信件,將其罪惡的用意推翻。
2008年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后,福田被告終于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而本村洋在時隔九年見證正義后,也只是平靜的表示: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為了報復,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的面對自己的罪行。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律師說法
故事到此就結束了,福田孝行最終也得到了應該有的懲罰,但案件背后的法律和社會制度卻足夠令人深思。就跟山東泰安15歲少年毆打老人致死案一樣,為什么父親在場的情況下,還能縱容其行兇釀成大禍,這里我們看到了對未成人法制教育濃濃缺失。
很多人所理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對未成年人無限的保護,身邊也不乏“未成年人犯罪不受罰”這樣的言論。但真的是如此嗎,我們來翻譯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上面法條翻譯成白話就是:
(1)16周歲以上的,犯罪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事情論其大小,可以坐牢;
(2)14周歲~16周歲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這八種罪,事情論其大小,可以坐牢。開篇的少年15歲毆打老人致死案就符合這條規定;
(3)14周歲~18周歲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從來沒說未成年人犯罪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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