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福利,分享一則笑話故事。國產老電影《大李小李和老李》片段:某工廠派一名小伙子到市里學習廣播體操。市廣播操教員,是一位美女,留有一條大辮子。她每做一次彎腰動作后,都要用右手將落到胸前的辨子拋甩到身后。小伙子起初對這個動作感到不解,但仍然跟著做會了。小伙子學成回來教大家,結果全廠的人做彎腰動作,不分男女,都會緊跟著來一個右手拋甩辮子的動作。
法院裁判文書,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的標點,到底該用冒號還是逗號,原本不是什么問題,可視具體情況,選擇適用,并無大礙。然而,自2016年8月1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施行后,這個原本不是問題的問題,就變成了問題。因為前述《規范》及《樣式》,將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的標點符號,明確無誤地規定為用逗號。自此,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的標點符號,如果仍寫為冒號,則會被判定為不符合裁判文書規范樣式的要求。
對此,小編首先聯想到的,就是前述眾人做廣播體操,拋甩辮子的動作。因而,在網上檢索各個法院公開上網的裁判文書,發現就這個問題,對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的標點,既有用冒號的,也有用逗號的。經初步思考,得出的認識判斷是:在裁判文書中,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的標點,應當選擇用冒號;《規范》及《樣式》將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的標點確定為用逗號,是不恰當的。
裁判文書標點符號的使用,應當遵循兩條基本原則:第一,要符合國家關于標點符號使用的規范;第二,要符合裁判文書自身的特點與要求。根據這兩條原則判斷,得出的結論是: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的標點,應當用冒號,而不是逗號;《規范》及《樣式》作出的相應規定,有所不妥。具體理由是如下:
一是不符合標點符號使用的一般規律。在“本院認為”之后,如果只有一句話,則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的標點,必然應當使用逗號,此符合標點符號使用的國家規范。然而,在“本院認為”之后,如果有兩句或兩句以上的話,則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的標點,就不應再使用逗號了,而應當使用冒號。因為,逗號只能讓“本院認為”的效力及于第一句話;只有冒號才能讓“本院認為”的效力及于后面幾句話的全部。客觀情況是,在裁判文書中,在“本院認為”之后,只有一句的情況,幾乎是不存在的;絕大多數情況是,少則一段、N多句,多則N多段、無數句。
二是不符合標點符號使用,在裁判文書中的特別規律。在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是文書內容重要轉折點的標志,“本院認為”具有提示轉承的重要功能。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的標點符號,是用冒號還是逗號,要看此兩種標點符號,誰能配合“本院認為”發揮相應作用、完成相應功能。根據國家標點符號使用規范,顯然只有冒號,而不是逗號,才能配合“本院認為”發揮相應作用、完成相應功能。
那么,為什么《規范》及《樣式》會將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的標點符號規定為要用逗號?小編實在想不出個中原因,唯一的解釋就是,習慣性思維使然:抓住某一條理由,就以為是全部。前已述及,“本院認為”之后,如果只有一句話,則此時緊隨“本院認為”之后,使用逗號比使用冒號,更符合標點符號使用規范。以為這一條理由就是全部,因而抓住就跑。將其擴大到裁判文書,即“本院認為”后面有多句話的情形,忽略裁判文書的特殊規律,以及“本院認為”在裁判文書中的特殊地位、作用及功能,從而規定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的標點符號,必須使用逗號。
也許,《規范》及《樣式》關于緊隨“本院認為”之后必須用逗號的規定,自有其完全正確的充分理由,只是我等是孤陋寡聞、智識不足、尚未理解而已。或許小編對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用逗號的質疑,也是抓住一條理由就以為是全部。因而,小編在此向各位網友請教:有誰知道《規范》及《樣式》關于緊隨“本院認為”之后用逗號的規定,具體理由是什么?換言之,小編對此規定的質疑,問題出在哪里?拜托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