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1

地役權

地役權為登記對抗主義,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且需要書面協議/約定并登記才發生效力。


地役權屬于享受性權利,對其的約定是有一定期限的,約定可有償可無償。


注意與相鄰關系的區分(相鄰關系是法定無償的義務)

行政法的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第二,適當性,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手段之間存在著正當性。第三,損害最小,是指行政機關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比如處罰中應當遵循比例原則,處罰結果應當與違法行為 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以達到制止違法行為發生的目的。

【程序正當原則】程序正當原則包括:第一,行政公開,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第二,公眾參與,指的 行政機關作出重要的規定或者決定時,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尤其是應當聽取直接相對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或者申辯。提出的陳述申辯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考慮、采納。第三,公務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程序正當原則】程序正當原則包括:第一,行政公開,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第二,公眾參與,指的 行政機關作出重要的規定或者決定時,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尤其是應當聽取直接相對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或者申辯。提出的陳述申辯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考慮、采納。第三,公務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1)適用要件:一是存在信賴基礎,即行政機關作出了相對人賴以產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為;二是有信賴利益,即相對人因為信賴而實施了相應的行為,而因為實施了該行為產生了可評估的利益或承受了相應的負擔;三是有正當的信賴.信賴的發生出于相對人的善意且無過錯。(2)保護方式,能不撤銷、廢止,則不撤銷、廢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銷、廢止或變更,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予以賠償或補償。

三、結果加重犯


【問題】甲毆打乙,過程中又用槍頭捅乙的背部,誤碰扳機,引發子彈發射,致乙死亡。甲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


(1)多數說:槍頭捅背部這種傷害行為本身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險,因此,甲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甲的行為一方面構成故意傷害罪,另一方面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2)少數說:甲構成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

四、防衛對象


【問題】甲故意傷害乙,乙反擊甲,情急之下撿起一塊磚扔向甲,擊中了甲,同時也擊中了旁邊的丙。乙對甲無疑構成正當防衛,但對丙構成什么,存在觀點的展示(沒有多數說):


觀點一:乙對丙也構成正當防衛。問題是,如此的話,丙就必須忍受乙的行為。


觀點二:乙對丙構成假想防衛。問題是,假想防衛要求防衛人主觀上以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這就要求乙在主觀上以為丙對其有不法侵害行為。然而事實上很難說乙有這樣的主觀心理。


觀點三:乙對丙構成緊急避險。問題是,緊急避險要求只有損害較小法益才能保護面臨危險的法益。然而,傷害丙并不能起到保護乙的效果。

五、避險過當


【問題】能否犧牲一個人的生命以保護其他多數人的生命?


(1)多數說:原則上不能,因為人的生命無價,不能成為被利用的手段。例外,當這個人注定被犧牲,也即犧牲地位被特定化了,可以對其實施緊急避險。例如,“9·11”事件中,恐怖分子劫持客機欲撞向地面大樓。客機上的乘客注定會被犧牲,不撞向地面大樓,也會死,可以用導彈擊落,以避免地面大量人員受傷害。


(2)少數說:無論任何情況,都絕對不能。

六、事前故意(結果的推遲發生)


【總結】前一行為:故意殺人致重傷昏迷;后一行為:拋“尸”。結論:多數說認為,二因一果,定故意殺人罪既遂;少數說認為,后因一果,定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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