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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有云的地方,就是天下。有人的地方,就是江湖。在職場的江湖上,有能力的你是桀驁不馴還是順應潮流,取決于你對規則的理解和敬意。身在職場,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起來看看吧!
問題一:
在試用期的第5個月,公司因為營業壓力而辭退我,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1、在試用期內,公司是否需要舉證我不能勝任工作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從事的是顧問工作,在沒有績效合同的情況下,什么樣的證據算是有效的,成果報告的字數或頁數嗎?HR說公司做出的舉證會一直跟著我并影響我一輩子找工作,會這樣嗎?
2、公司應該補償我的未休年假、婚假嗎?
3、我參與的項目已經完成,委托方在支付尾款后,我是否還有獲得傭金的權利?
專家回答:
(一)關于第一個問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在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之前,需要對你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但有一點需要明確:不符合錄用條件和不能勝任工作,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各有其特定的內含,二者不能混同。
因此,如果你公司是認為你不能勝任工作,是需要先對你進行調崗或者培訓的,經過調崗和培訓,如果你還不能勝任工作,你公司才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無論是不符合錄用條件,還是不能勝任工作,負舉證責任的都是公司,如果公司無法舉證證明的,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責任。
(二)關于第二個問題:你在公司期間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公司應當支付你日工資300%的經濟補償。但是,你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要根據你可以享有的年休假天數和你在公司的實際工作時長按比例折算,折算后不足1天的則不享有年休假。
(三)關于傭金,項目已經完成的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傭金。
網友(一條寂寞的魚)熱評:
咱有理到哪都說的過去,不過既然緣分已盡,要是公司能在各方面賠的到位,考慮到公司目前的情況,好聚好散就行。
離職時記得收集好各種證據,確保公司不會留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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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公司改組裁員,被HR威脅如果不簽解約協議就去新公司那邊說我的壞話讓我無法入職,怎么辦?
圈子說小不小說大不大,HR說知道我的新公司倒也不足為奇。幾個月前公司以改組之名要裁員十幾個人,但是賠償金都沒有談妥。之后找了新工作,打算解約后去上班,現在HR說如果我不簽和解協議,就去跟我的新公司說我的壞話,讓我做不下去。有誰能幫我分析分析她這種做法的可行性以及對我可能產生的真實影響,謝謝!
專家回答:
“改組”具體指的是什么意思?
如果是改變公司的組織架構、經營策略或者經營方向,并因此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個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你支付賠償金。
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和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公司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但是,你公司并沒有與你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就直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這個違反了程序上的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不愿意接受公司的條件,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拿到仲裁裁決書之后,任憑你公司怎么抹黑你,都無濟于事。因為,仲裁裁決書上寫的明明白白,是你公司自己的問題,你只是依法維權而已。
網友(Iceker)熱評:
以前我離職的時候HR就會試探性地套我話,問我接下來去哪里哪里什么的,我當時也不懂,就告訴她了,結果去下家公司準備入職的時候別人說我前科不好不要我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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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被公司開除會記入人事檔案嘛?對以后換工作有影響嗎?
最近公司新換了領導,俗話說一朝天子一朝臣,新領導要換員工。而我正好是被換的那一批。現在公司隨便找個小毛病,讓我主動提出離職,而且沒有任何補貼,我沒同意。人事威脅我說,如果不自己辭職,被開除的話會記入人事檔案,離職證明也會寫是被開除,對未來找工作會有影響。而且社保公積金這種關系也會卡我。
想咨詢,在勞動法的框架內,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專家回答:
勞動者被公司開除是不會記入人事檔案的,對以后換工作也是沒有有影響的。
被用人單位辭退的,不會計入檔案。現在是市場經濟,檔案的作用不大。并且,一般的用人單位是無檔案代理權的。
并且,被辭退的記錄不是犯罪記錄,被辭退不一定是個人的原因,所以不必擔心。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網友(Owen)熱評:
勞動合同是干嘛的,公司就是想讓人自己離職就可以免賠償而已,套路!都是套路!不要慫,要強制開你,找公司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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