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月老的紅線解得開,婚姻的鏈子剪不斷,登記沒有回頭路呢?有的朋友可能就想,我結婚結了,那不行我離唄。
今天就要給大家普及一個法律常識,離婚是可以,但離婚并不會斬斷你們所有的關系,后面的事兒還多著呢。
他(她)無情,他(她)負心,他(她)出軌,他(她)找小三,在你心中恨不得他(她)天天倒霉,但是他(她)窮困潦倒你幸災樂禍的時候,反而要對他伸出援手,為啥咧?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簡單的講,就是你倆離婚了,他(她)沒生活來源,沒工作沒收入,沒房住,你還得養著他(她)。
當一個婚姻關系終結時(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婚姻關系一經解除,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已經消滅,雙方沒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也沒有共享婚姻財產的權利,除去可能因子女撫養而涉及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給付以及探望權利的行使外,雙方在法律上已無任何特殊的聯系。但是,法律卻規定在一方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對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要求原本不承擔義務的一方負擔義務,原因何在呢?
當一對男女結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雙方建立了一種相互信賴相互扶助的特殊社會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都為維持這個婚姻共同體作了努力,這其中包括個人的自我損失和自我犧牲;當婚姻關系終結時,若一方生活困難,法律則要求另一方盡到扶助的責任,將道德上的義務上升為法律,因為我們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難可能是為了家庭利益而放棄個人發展機會所造成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書面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但是這和本條的內容有很大區別。首先,補償適用于分別財產制下;其次,只有當一方對婚姻承擔了較多義務時,才有權提請。而本條適用條件則不同:第一,它不限定于某類特定的財產制;第二,是否對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也不是提出請求的必要條件,只要在離婚時存在生活困難的情況,均可向對方請求經濟幫助。當然,本條只是原則性規定,法院在判決時,還應考慮到以下幾個問題:(一)生活困難的界定:一般認為若一方離婚后分得的財產不足以維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過從事適當的工作維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認為是生活困難的體現;(二)給予幫助的方式,法院應考慮雙方的收入和財產,雙方就業能力、子女撫養,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等等因素,合理確定扶助的數額和方式;(三)需要說明一點的是,婚姻關系中的過錯不應在考慮之列,意味著有過錯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也可要求無過錯方給予適當經濟幫助。
所以各位老鐵們,結婚需謹慎啊,一定要找到那個讓你無怨無悔甘愿放棄所有,也甘愿為你放棄所有的人,因為當你們領證的那一天起,你們的命運就已經糾纏在一起,再也分不開,就像酸奶兌上可樂,然后使勁兒搖擺,再也不會變得純白一樣,你說呢?
最后,祝大家都能找到一個蓋世英雄般的意中人,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