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說一下人在不能自理又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子女要不要救治的問題。
我覺得,如果活著不能出去看看陽光,聞聞泥土,上廁所都不能,只是遭罪。那么活著的意義何在?除了連累別人,就剩下自己遭罪了。人類的惻隱之心,是在行善嗎?
我希望自己能在活著時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愛戴,如果能得到就心滿意足了。這個世上有尊嚴的活著是我的追求。倘若活成植物人那樣,于我而言是痛苦,與別人(尤其是子女)而言已是拖累。為什么不落得輕松呢?
死,有時候是解脫。
生的意義,在于創造,享受。連基本的享受都不存在了。這個生,還有什么值得留戀的?
人的孝心和善良要有限度不能太執拗。
? ? ? ? ? ?
? ? ? ? ? ? 202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