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看攜程虐童案的視頻,負面情緒一波一波地奔涌。有孩子的父母,大多能感同身受。
上海婦聯的問題、托兒所的準入問題、第三方托管的問題、攜程的問題,這些都暫且放在一邊,從人性的角度來看,最大的問題是:為什么這些虐童的“老師”會如此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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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的答案,是缺乏同理心。
有過孩子的父母都知道,孩子的一顰一笑、一哭一鬧,都會擾動、放大我們的情緒。“護犢”之心,對于禽獸來說,也是本能。
即使這些“老師”尚未為人父母,但人人都有過童年,自己兒時經歷過的喜怒哀樂,冷暖自知。
但曝光的這些“老師”,在施虐和圍觀孩子被虐時,都神態自若。
他們根本不會去想,如果是自己的孩子,被塞芥末、噴消毒水、吃安眠藥,會有怎樣的心情;他們也完全不會去想,如果自己回到童年的狀態,被推倒昏厥、被綁在凳子上,被殘忍拷打,會是怎樣的感受。
視頻里的家長們憤怒地對施虐者群毆、塞芥末,無非是想表達一個簡單的觀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造的孽,自己來試試。”
連成人都無法忍受的暴行,不敢想象,要讓孩子們如同寒風中飄零的落葉一般瘦弱的小身子來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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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視頻的第一時間,我聯想到“斯坦福監獄實驗”,也就是菲利普·津巴多教授做過的那個著名的實驗。
24名心智正常身體健康的志愿者,被隨機分成兩部分,12人扮演獄警,12人扮演囚犯,模擬真實監獄環境,實驗14天。
從實驗的第一個晚上開始,在沒有得到任何指令的情況下,“獄警”們就開始了對囚犯的暴行。用滅火器噴射囚犯、扒掉囚犯衣服、半夜強迫囚犯起床、咒罵、恐嚇、污辱、殘暴地折磨囚犯……
隨著時間的推移,虐待的殘酷程度不斷升級。原定14天的實驗,在第6天就瀕臨失控而被緊急叫停。
注意,參與實驗的人,“心智正常”、“身體健康”;實驗的過程中,沒有任何可能會引起“獄警”們施虐欲望的外部引導因素。
是什么,讓正常人們突然產生了“異變”?缺乏同理心,顯然不是唯一的誘因。
“獄警”們開始施暴的起因,源于囚犯們的不順從。“獄警”們意識到自己的身份和監獄的制度受到挑戰時,便選擇了通過暴力手段進行鎮壓。
這也是我所想象到的,攜程虐童案里的施虐者們,開始對孩子們施暴的原因——有孩子不聽話、哭鬧,這幫通過婦聯的不知名渠道混進來的假“老師”們,沒有幼教的基本技能,不懂如何安撫孩子,于是選擇了施暴。
斯坦福監獄實驗的可怕之處,不是探究人在何種狀態下會選擇暴力,而是展示了選擇暴力的人會發生怎樣的異變。
實驗開始的幾天里,“獄警”們不斷刷新著殘暴的上限。他們開始逐漸淡忘使用暴力的初衷,而聚焦于享受暴力所帶來的快感本身。
這是一種強者在弱者面前居高臨下的快感,是征服欲和控制欲被滿足時某類交感神經引發的快感,是掌握生殺大權時可以為所欲為的絕對權力的快感。
這些快感,都是邪惡的,但置身于其中的人,很難拒絕。
攜程虐童案里,場景是類似的。老師在這些一到兩歲的孩子面前,擁有絕對的權力。在攝像頭的死角里,他們是可以為所欲為的王。孩子被推倒后的暈厥,孩子被塞芥末時的哭泣,孩子被綁在凳子上的無助,周圍旁觀的孩子們眼神里的驚恐,都成了讓他們多享受一分“王的快感”的調料。
暴行的開始,或許是為了“管教孩子”,但在施虐的過程中,他們無疑體會到了暴行的快感,而異變成了“為了獲得施暴的快感而施暴”的惡人。
這,就是斯坦福監獄實驗所展現的:“路西法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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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程虐童案的另一個虐心之處,在于“老師”們的集體參與。截止目前,有3人涉嫌虐童而被刑拘,但從越來越多曝光的視頻來看,這是一次大范圍的、人人有份的集體性施虐。
或許剛開始虐童的,只是個別的“老師”。但班級之間的串門,平時對于“教學方法”的溝通,讓“經驗”像瘟疫一般擴散。很快的,所有人都陷入了“集體性狂熱”的狀態,施虐的快感在群體行為里被進一步強化。同時,“法不責眾”的臆想也升騰起來,為施虐者們的暴行提供了新的催化劑。
從性質而言,攜程虐童案無疑比斯坦福監獄實驗更惡劣。因為后者的情境設置里,囚犯是有罪的,獄警還能以“懲惡”作為施暴的借口;而前者的情境里,孩子們是無罪的,甚至還有“交了錢被服務”的義務。
從視頻里身著黃衣服的某位施虐“老師”下跪著痛哭流涕地認罪表現來看,彼時的她,多少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罪不可恕;但在那之前,在虐童的過程之中,施虐群體內部是無法產生自我反思的理性情緒的。一方面,施虐過程的快感持續地麻痹并隔離施虐者自身的良知(如果有的話);另一方面,“老師”們施虐行為的群體性也在反復地強化著個體行為合法性的假象。
再往深里看,“斯坦福監獄實驗”所揭示的,其實是人性里隱藏的暴力沖動。這種暴力沖動,隱藏在人性的初始態中,在特定外因的情境下被釋放出來。
是的,每個人都可以變成惡魔。只需要一點點權力,和一點點對自己的放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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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本善”,還是“人性本惡”?這是自古以來爭議不斷的哲學命題。
在中國的哲學體系里,如馮友蘭在《中國哲學簡史》里所言,“人性善惡”有三種理論,出自《告子章句上》:
第一種,人性無所謂善惡;第二種,人性可以從善,也可以從惡;第三種,有的人性善,有的人性惡。
告子認同第一種觀點,在他看來,道德意識只是后來外界施加給人的,本質上并不存在善惡之分。但這個觀點更多著眼于形而上的角度,在“虐童”這個具體的語境中,意義不大,故而先不談。
在傳統的說法里,孟子說“人性本善”,荀子說“人性本惡”,看似完全對立,其實不然。兩者都屬于三種分類中的第二種。孟子的“性善論”,和第二種的前一方面有點接近,即“人性可以從善”。荀子的“性惡論”,則和后者較為接近,即“人性可以從惡”。
孟子并不否認人性中存在惡的部分,他只是認為,“可以從惡的部分”,嚴格來說,并不是人性——“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也就是說,沒有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之心和是非之心的,統統不是人。在這里,孟子其實是通過定義的方式把惡從“人”這個概念上強行剝離了出去。實際上,即使是“不是人”的“惡人”,本質上也還是屬于“人”的一種。
荀子同樣不否認人性中存在善的部分。在他看來,人生來就有貪圖利益和感官享受的欲望,這就是“與生俱來的惡”;但是人又生來就有智性,使人可以成善。
因此,如果細究的話,孟子和荀子關于人性的理論,并沒有完全對立的沖突,人性中善惡并存,是為共識。差異僅在于,讓人性中善的部分得到發展,是順其自然地靠先天的本能,還是要靠后天的刻意引導,甚至是強制手段。
我支持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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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孟子說的沒錯,人固有惻隱、羞惡、辭讓和是非之心,這些都是本能里的一部分。但正如“斯坦福監獄實驗”所展示的一樣,以暴力沖動為代表的負面因素,同樣是人心的一部分。在順其自然的方式下,善和惡最終孰高孰低,似乎得聽天由命。
從佛教的觀點來看,人在五濁惡世的輪回里流轉,由貪嗔癡所生的業障不斷累積,每個人在呱呱墜地的那一刻起,就背負著我執和法我執的習氣。在無明的狀態下順其自然,會讓惡業隨著輪回的流轉不斷地增長廣大。
《國語》中說:“從善如登,從惡如崩”,也是同樣的道理。
因此,有心向善者,不能只靠自覺。人的自覺,并沒有我們想象的那般強大。一點微小的惡念,加上片刻的放縱,就足以讓內心罪惡的魔鬼登堂入室。
我們所能依仗的,除了自發向善的信念外,唯有刻意建立的規則,和靠遵守規則所固化下來的習慣。
外部的規則,比如法律。虐童者入刑,且從嚴量刑,是抵抗惡行的最堅固的防線。
個人的規則,比如佛教徒的持五戒:殺、盜、淫、妄、酒。持戒作為六度之一,自有其深意。
非佛教徒的個人規則,則是“勿以惡小而為之”。始終記得,小惡會瞬間增長成大惡。在法律邊界之外的規則,同樣需要遵守。
比如,發現一條可以繞過收費處直接進入動物園的小路,不要去走,老老實實買票進園;
比如,看到別人做微商賣假貨賺了大錢,不要眼紅,老老實實賺自己微薄的安心錢;
比如,買東西找零時發現商家多找了五十塊,不要偷著樂,老老實實把錢還回去;
比如,心情不好時看到路邊流浪的野貓,不要沖上去踹一腳,老老實實地把氣撒在自己身上;
……
這些,都是自律的一部分。自律的意義,不是自媒體上到處鼓吹的“為了成功”,而是——
從善去惡。
靠法律約束惡人,靠自律約束自己。
愿我們有生之年,都能始終保護著我們所愛的人。
文 | 樂之讀 | 簡書簽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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