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才是“國際律師”,你們全家都是“國際律師”
其實本文的主標題《你才是“國際律師”,你們全家都是“國際律師”》純粹是為了輕松調侃,筆者還是希望盡量能把嚴謹高深的法律行業知識以輕松通俗有趣的方式表達出來。嚴格地說,本文的標題可以為:沒有國際(international)律師的說法,或者:國際律師其實不是一個嚴謹的稱呼,因為法律是一門地方性的知識。純粹是個人觀點表達,歡迎同行不吝批評指正。
事情來源是筆者10多年前剛入行的時候,比較喜歡觀察當時的律師行業市場。當時筆者注意到,國內有部分的涉外律師,尤其是同時在國內和國外受過系統的兩個國家的法律訓練的,會自稱或者被稱呼為國際律師。當時的一大業務“顯學”領域是為外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提供法律服務,例如投融資啊、并購啊,法律顧問啊。但是當時有一些外國公司,例如一個德國的公司來華投資,并沒有直接聘用中國大陸的律師,而是從德國帶了一個德國律師來,當然了,據合理估計或推算,該德國律師后來把業務以極低的價格再轉包給了國內律師,是完全可能的。一個德國律師,沒有受過系統的中國大陸的法律訓練,也沒有中國大陸的法律從業經驗,是怎么可以勝任為德國投資者 提供中國法律咨詢的工作的呢?這種在華的國外律師,當時也被稱呼為“國際律師”。
按照某國外法學大家的說法,法律是一種本地性的知識(local knowledge), 這意味著中國大陸的法律知識,是一種中國大陸的本地性的知識。當然了,如果嚴格地說,中國的現代法律制度,其實全是舶來品。當年清末的立法大臣,浙江人沈家本老先生,就是聘請了日本人作為顧問,起草了清朝的幾部大清律例,其法律制度,是引進了國外的現代法律制度,而放棄了本土的皇帝老兒們傳承的近千年的天子立法或者說封建法制(就是苔、仗、徒、流、徙這些封建的肉刑和流放刑之類)。就民法來說,德國現代民法是源頭,日本學的是德國民法的立法體例,然后日本人又幫大清立了民法,沈家本立的幾部清末法律其實并沒有實際施行,大清就亡了,但是其立法技術深刻地影響到了其后的民國的立法體例,也可以說被民國的法律所繼承了,也即民國的六法全書,今日仍然在臺灣實施著。人民共和國剛建國的時候,除了《婚姻法》之外,其他法律的立法其實并沒有被重視,相反,是堅決不繼承民國的六法全書,那個特殊的十年中,更是砸爛公檢法,取消法律院校。改革開放后,才重拾了立法工作,但是立法的理論和制度來源,還是全世界各個國家的現代文明的法律制度,尤其包括曾經在這個國度實施過的民國的法律。作為一個例子,大陸法律院系里科班學法律的,還是喜歡看臺灣的法學著作特別是民法,例如王澤鑒先生的民法著作。這么看來,德國法律,特別是民法,可以說是中國法律的老祖宗至少是老前輩了。那么德國律師來中國執業,似乎也沒有問題啊,畢竟人家的法律理論體系已經有了幾百年的歷史了,但是我們的大規模的正兒八經的法學理論建設,只有四十到五十年的歷史(從改革開放正式計算)。
即便如此,還是不能忘記,或者說前述狀況并不能改變這個結論:法律是一種本地性的知識(local knowledge)。這個話題展開的話會比較大,首要概念是文化差異。中德民法在大的體例上可能具有相似性,但是細微的差別,包括文化差異所導致的法律規定的細微差別,其實是非常多的。而法律法學是高度嚴謹的一個學科,細小的差別也是無法忽視的。其實筆者并沒有受過嚴謹的德國法律的系統性的訓練,所以如果你問我差別在哪里,我也不大能回答出來。反過來也一樣,還是那個問題,一個德國律師,沒有受過系統的中國大陸的法律訓練,也沒有中國大陸的法律從業經驗,是怎么可以勝任為德國投資者提供中國法律咨詢的工作的呢?其實中國和德國還好,同屬于大陸法系,立法體例可能會接近一些;中國和英美之間的法律差別就更大了,中國接近于大陸法系,而英美屬于英美法系。從電視上就可以看出來,帶著假發的律師,向陪審團慷慨激昂發表意見,或者盤問證人的,這個是英美法系的庭審,和我們的中國大陸的法庭其實無關。當然了,我們的庭審的精彩是另外一種精彩。
當然我們也不是完全的不可知論,畢竟還是有這種可能的,在國內受過嚴謹的系統的科班教育的國內的法律院系的畢業生,然后又去國外例如英美德日的法學院接受系統的當地法律的訓練。問題是,法學院的系統訓練,并不意味著實務知識的具備,相反,法學院教授的其實是基礎知識,而實務知識,是需要在實務中再訓練并重新學起的(敲黑板,要考的)。一個法學院畢業生,沒有經過實務訓練和磨練,是永遠無法成為一個法律實務人的。課堂和實務,即使不是相差十萬八千里,也有五萬四千里。而一個人的精力有限,一個人可以具有兩國的法學學位,但是一個律師,同時具有兩個國家或者法域的實務知識,這個太難了。畢竟一個法律實務從業人員,以律師為例,成熟起來起碼需要5年的時間。會有一個人,取得了兩個國家的法學學位,然后在一個國家執業5年,成熟了,然后再去第二個國家繼續當學徒工重新學習該國實務知識嗎?不能說完全沒有,鳳毛麟角,屈指可數,這些是真正的跨法域的雙證律師。但是雙證律師仍然不是“國際律師”。既然是國際的international律師,全球200多個國家,即使不是全部,至少應該能精通大部分國家的法律規定吧;顯然這個是不可能的。
啰里啰唆地論證了這么多,其實我的觀點很簡單。律師執照都是不同的國家的律師管理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授予或者頒發的,但是沒有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會頒發律師執照,也包括各種的國際、亞太律師協會。所以一個律師,必然首先要有一個國家給他頒發律師執照,然后他才能加入各種國際或亞太律協。我的律師執照是中國司法部頒發給我的,因此我是一名光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即使我的委托人可能絕大部分是外國人,但是我執業中國法律,我的工作地點是中國的律師事務所和中國的法庭。我的“涉外”的屬性是我的外國委托人賦予的。
正因為如此,我對中國法律的專業和精通,也是賦予我作為一個律師的職業榮譽感和尊嚴感的基礎。我是中國律師,所以在國際舞臺上,我們就是中國法律專家,我們和別的國度的律師是平等的,而國外律師,不論業務多么的精通或牛叉,或者收入多么的高,在中國法律知識方面,在中國法庭上,他們就是小白級別的存在;當然,反之亦然。
而前述的“國際律師“的理念其實是一種萬金油律師的理念。同時,前邊的例子其實并不是孤例。基于本文所倡導的”反萬金油“的專業精神的理念,這幾年全國各級律師協會組織中國涉外執業律師編寫沿”一帶一路“國家的法律實務指導;還有各級法院指定的幾個政法大學組建”外國法查明中心“,由中國法律學者(部分兼職中國律師)承擔外國法查明的重任,其實都是違背本文的”術業有專攻“的專業理念的,是不專業的。顯然,正確的做法,任何國家的法律的檢索、查明、釋明和指導,都是該國的執業律師和/或法官的工作,他們才是真正的能勝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