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從去年9.4的一刀切,到2019年1月10日發布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能看到有關部門態度的轉變說明區塊鏈行業在中國由邊緣化在逐步走向合規化,對行業來說是件好事。大多數人知道此《規定》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備案,卻不甚明了誰要去備案?怎么備案?不備案會怎樣?筆者在文章中將解讀這一規定。

1. 哪些主體要備案?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解讀觀點:

符合區塊鏈信息服務這一定義,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2)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3)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及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組織。

行區塊鏈行業可以分為幾個類型的公司:

(1)與挖礦相關的公司,如比特大陸

與挖礦相關的公司,如比特大陸、嘉楠耕智等礦機公司以及魚池這類礦池公司,首先挖礦是基于區塊鏈技術,其次這些公司大都有自己的礦池網站及APP,最后他們是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所以與挖礦相關的公司大都需要進行備案。

(2)與鏈或者通證相關的公司,如公有鏈

鏈可以分為公有鏈、聯盟鏈和私有鏈,如果聯盟鏈及私有鏈不涉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那么這兩類鏈不需要進行特殊的備案。

公有鏈顯然是符合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三個條件的,雖然很多公有鏈選擇“境外設立基金會 + 采購境內公司的技術開發服務”的模式,但依據《規定》,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也屬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所以這類境內技術開發公司也可能被認定為受監管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注意遵守相關各類合規要求。

(3)為區塊鏈行業提供信息服務的互聯網公司,如媒體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互聯網技術的區塊鏈媒體企業不在備案主體范圍內。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媒體公司,如幣乎,則需要備案。

2. 怎么備案?

第四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主要包括服務提供者、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進行調整,并按規定進行公示。

.......

第七條

基于區塊鏈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解讀觀點:

首先,備案登記需要填報的信息包括服務提供者、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及服務器地址等;其次,時間為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

而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這里主要是指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領域的公鏈項目),應當先經過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3. 不備案會怎樣?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暫停服務,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注銷備案。

第十八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轉由相關部門依法關閉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九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未在其網絡平臺上標明其備案編號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服務,直至整改后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相關要求方可繼續提供信息服務。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解讀觀點:

第十七到二十一條都屬于懲罰條款,主要是有針對性的出臺了違反前面相關條例的懲罰措施。

(作者:潘婷,微信號:panting26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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