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玩忽職守、招搖撞騙罪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5.超載50%以上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危險駕駛罪:1.追逐競速情節惡劣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急公共安全的。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終斷偵查或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主觀上屬于過失行為,系過失犯罪。根據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構成,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同時要注意到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規定,招搖撞騙罪應當由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進行的詐騙,構成招搖撞騙罪。但是對于冒充軍人身份的,法律有特殊規定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屬刑法規定的特殊罪名,對特殊法意的保護。

陽明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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