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安安出道以來,臉上貼過毒面膜、杯里泡過毒奶粉、嘴里吃過毒蘑菇。不光如此,還被入室盜竊的小偷拿刀威脅過。自以為經歷過大風大浪,內心波瀾不驚,不想今天還是著了外賣的道。
北京驚現三無“外賣村”!
黑作坊用手攪拌粥、廁所洗菜,聚集百余黑店
↓↓↓
面對著香噴噴的外賣,看著網上“誘惑”的圖片,安安不知該不該把嘴里的食物咽下去……
安安仔細看了看網上的報道,歸納了“外賣村”主要存在的三個問題:
大多數外賣餐館都是無證經營
個別餐館為了開成連鎖店,用PS技術制成假經營許可證進行申請。一些在我們看來很正規的品牌加盟店也沒有相應的證照。飯店老板為了掩人耳目,使盡渾身解數,動用所有關系辦理了“餐飲管理許可證”。
可事實上,這跟“餐飲服務許可證”完全是兩碼事兒。
餐飲管理許可證
餐飲服務許可證
前者是企業從事“餐飲店服務禮儀、餐飲店裝飾與布置、前廳服務、人力資源管理、廚房、營銷、食材、衛生、安全、設備與能源、財務等方面管理工作”的許可,其經營范圍并不包括餐飲服務。
衛生狀況堪憂
那些在我們看來光鮮亮麗,香氣撲鼻的飯菜都來自于堪比垃圾處理廠的廚房。大多數外賣后廚污水橫流,蒼蠅亂飛。某知名粥鋪在做皮蛋瘦肉粥時,店長專門囑咐廚師將前天的剩飯兌上熱水,用手把成團的米飯抓碎。“如果有飯團,客人會覺得粥不新鮮?!?/b>
安安更不能忍的是,洗碗的水池甚至同時用來涮洗拖把,這在安安看來跟把襪子和內褲一塊放洗衣機洗有些異曲同工。
最過分的是,為了壓縮成本,“節約資源”,商家甚至會把堂食客人吃剩下的鹵味“回收再利用”——放進外賣盒中端給訂餐者。
小作坊野火燒不盡,春風不吹它也生
針對某小區的外賣亂象,物業負責人稱,由于小區樓房商住兩用,業主出租開餐館是個人行為,物業沒有強制清理權,管不了。
通過物業上報,工商、食藥監等部門曾清查過一次,可是商戶們跟監管部門打起了游擊戰——充分發揮“敵進我退”的戰術理念,一來查就關個兩三天。
今年年初,央視3.15晚會曝光了在“餓了么”外賣平臺上,部分商家是黑心作坊,生產環境臟亂差,食品質量沒有保障,讓外賣商家幾乎信用破產。
現在可謂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難道這些商家非得逼著3.15天天開晚會才肯罷休嗎?
刑法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樣是入口的東西,不僅付費的沒有保障,免費的更不能輕易嘗試!
▼▼▼
昨日就有一名大媽中了槍。她在北京某酒店喝了一口免費提供的礦泉水后覺得喉嚨灼燒,惡心想吐。到醫院一查才發現,水里有乙酸。
酒店方回應說,他們確實每個房間提供了兩瓶礦泉水,但不承認該女士喝下的水來自他們酒店。
(不知各位看明白沒,看“安爾摩斯”為你推理一番~)
情況1?:周圍酒店嫉妒案發酒店太紅火,將兩瓶兌了乙酸的礦泉水“偷渡”進酒店客房。只要有人喝,就能鬧出事端,借此拖垮酒店。
情況2?:女士本人有仇家,仇家借此機會下毒手,酒店只是躺著中槍。
情況3?:安爾摩斯還沒想到……
但是,不論是以上哪種情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九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酒店作為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沒有檢查出提供的水里含有乙酸,對該女士造成了嚴重的身體損傷,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隨著第三產業越來越發達,從事服務行業的人越來越多。然而,對金錢的追求使得他們迷失了本心,把“服務”二字的內涵拋之腦后,甚至已經到了不把客戶當人看的地步。
到底是時代造就了大環境的浮躁,還是因為浮躁造就了這個時代呢?
責任這個神圣的名詞,應該始終貫穿在服務行業的理念之中。她的丟失致使我們的生命朝不保夕。
安安面對責任缺失的年代,仰天長嘆!老天,請賜我一副鋼筋鐵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