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17歲女生在商場被一52歲男子用肘部襲擊胸部,想要逃跑時,同行的男同學立馬上前阻止,在控制襲胸男子時致其受傷。事后男同學因涉嫌故意傷害(輕傷)罪刑拘,襲胸的人渣向他索賠20萬醫藥費。
男孩和女孩的父母均認為男孩的行為是見義勇為,應該受到鼓勵和表揚,而不是刑拘。
這事兒真是讓我開了眼,青天白日,攝像之下,我們連阻止罪犯逃跑的權利都沒有了嗎?
所以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我去翻了下《民典法》,看看男孩屬不屬于法律規定下的見義勇為。
可翻完之后發現,嚴格來說,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之中,并沒有對見義勇為的明確定義。
而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構成對“見義勇為”的符合條件有4條:
1.見義勇為行為實施主體是自然人。所有公民都是自然人,所以男同學符合這個特征。
2.見義勇為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為。所謂的危難救助行為是指當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及公民個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脅之時,行為人實施了旨在降低損失或威脅的行為,進而產生了相應后果的一切行為。這種行為一般都是在危險的情況下出現,并且伴有較強的風險性。
(在這里,通過監控顯示女孩被襲胸是既定事實,但是犯罪嫌疑人并沒有進一步實行侵害,危害生命安全,是在逃跑的過程中被踢倒,因此不符合此項特征)
3.行為人并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
(在這起事件中男同學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所以構成了見義勇為的基本條件,說白了就是警察、消防員在工作時救人不屬于見義勇為,屬于職責所在)
4.行為人主觀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則上說,見義勇為行為要求行為者必須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產生的行為,這種意愿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即使行為者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上述結果,但是主觀上僅僅是出于維護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構成見義勇為。
(在這里雖然男女同學認識,但是該男子不止襲擊了一位女生,還在之前襲擊了商場的另外一人,只要我們能證明男孩此舉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就能舉證他是帶有正義的見義勇為)
因此,男孩的行為只要辯護得當,是可以作為見義勇為的。
但是問題又來了,“見義勇為”可以免責嗎?
第一《民典法》關于見義勇為的免責條款要在2021年之后才實施。
第二即使立即生效,根據免責內容: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男同學的行為也不在免責條款之內。
所以這個案件最后大概率事件會被判定成過失傷人,和解后賠償施暴者醫療費。
對于這件事我想不想再評價什么。但是作為老師,我們又應該教育學生怎么處理類似的事件呢?
我的建議是在確定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挺身而出,在確保了被救助人的安全后利用電子設備保留證據,一旦脫困,適可而止,把后面的事情交給警察。就像文中的流氓,在他沒有繼續傷害選擇逃跑時,如果冷靜判斷,保留證據,追查到底,他一定是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從法律而言,法不容情,但也決不能讓善良的人寒心。
以前我們常說“但行好事,莫問前程”,但如今做一個懂法、善于保護自己、三思而后行的人才是對自己家庭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