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在“借款人”欄簽名引發糾紛

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蔡某被借條主文記載為擔保人,但其卻在“借款人”一欄中緊挨著實際借款人小蔡簽名。那么,蔡某究竟是擔保人,還是共同借款人呢?

1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運用體系解釋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小蔡一次性償還原告吳先生借款本金10萬元,被告蔡某作為擔保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蔡某在承擔清償責任后可依法向小蔡追償。

蔡某與小蔡系父子關系。2014年8月15日,小蔡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好友吳先生借款10萬元并寫下借條,該借條主文明確載明“本人父親蔡×作擔保,向吳××借款人民幣10萬元”。蔡某在“借款人”一欄小蔡的名字后寫上了自己的名字。當日,吳先生從自己賬戶中取出10萬元現金,當著蔡某的面交給小蔡。借期屆滿后,兩人均未還款。多次索要無果后,吳先生遂一紙訴狀將蔡氏父子告上法庭。

小蔡簽收法院傳票后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只有蔡某出庭應訴。法庭上,吳先生稱,蔡某在“借款人”欄簽名,應為共同借款人。蔡某對借款已交付無異議,但辯稱自己只是證明人。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借條主文明確記載“本人父親蔡×作為擔保”,而蔡某簽名的位置又在“借款人”一欄,根據體系解釋下“含義明確條款優于含義不明確條款”的解釋規則,應當認定蔡某為“擔保人”,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含義明確條款優于不明確條款

崇川區法院速裁庭庭長黃素兵介紹說,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雙方當事人都會從自身利益出發進行陳述,法庭要探究雙方的共同合意相當困難。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該條款為合同法的體系解釋,即是把全部合同條款看作一個統一的整體,從各個合同條款的相互關聯、所處的地位和總體聯系上一起進行解釋,以便明確該條款或詞語的真正意義。

黃素兵說,合同條款是合同整體的一部分,與其他條款有著密切的聯系,當合同上下文出現相互矛盾或含混不清時,運用體系解釋的方法,有利于探尋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最有可能的真實意思。在這起案件中,借條主文明確記載“本人父親蔡×作為擔保”,而下面僅有借款人簽名欄,無擔保人簽名欄,根據“含義明確條款優于含義不明確條款”的體系解釋規則,認定蔡某為借款的“擔保人”。

黃素兵還介紹說,合同法的體系解釋還包括以下規則:基礎文本優于翻譯文本、特別條款優于一般條款、手寫條款優于印刷條款、大寫數字優于小寫數字等等。黃素兵提醒,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認真閱讀合同文件,尤其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條款一定要準確理解含義,要在合同主體對應的位置簽名或蓋章,以免發生爭議時,給自己帶來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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