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冰柜藏尸案”已開庭審理,回顧整個案件,被告人朱某于2016年10月18日,在家中與被害人楊某發生爭執,朱某用雙手扼住被害人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而死,死后朱某將其尸體進行冷藏。直到2017年2月1日,朱某投案自首。
這個案件本身聽起來就已經非常殘忍,但讓人更加憤怒的是朱某謀殺妻子后,還沒自首的3個月里的舉動——2016年10月18日,朱某行兇后,他就用被害人的手機轉賬3萬元,并在后續的日子里,用被害人的信用卡進行消費,透支10萬多元,其中包括去海南、南京、首爾旅行。
朱某承認婚后和2名女子有婚外情,在殺害被害人后的日子里,他不敢面對自己的家人,在自殺和自首之間猶豫,只有通過不斷消費花錢,甚至和別人開房才能緩解自己的恐懼。
這里我們僅分析事實和可能適用的法律,不評價觀點。
剛剛引用的事實:
1、朱某于2016年10月18日,在家中與被害人楊某發生爭執,朱某用雙手扼住被害人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而死,死后朱某將其尸體進行冷藏。時隔近4個月,朱某投案自首。
2、2016年10月18日,朱某行兇后,他就用被害人的手機轉賬3萬元,并用被害人的信用卡進行消費,透支10萬多元,其中包括去海南、南京、首爾旅行。
3、朱某承認婚后和2名女子有婚外情
如此這般的案件事實,在朱某的心理道德何在?法律何存?
法律上,朱某謀殺妻子在先,已構成故意殺人;又分尸藏尸阻礙司法調查,逃避罪責。
道德上,違背婚姻誓約,將妻子背叛,奪其生命,還與她人有染到惡性設計謀劃。
從死者看,心愛的丈夫變身殺人狂魔,還順便肢解了尸體將自己的死亡一隱再隱,將婚戀的誓言一拋再拋。
從兇手看,空洞的心散發冷漠的殘忍,面對沖突選擇了懸疑殺人劇里最慘無人道的手段來對待自己最親密的妻子,是罪惡?更是一種特別讓人心寒的殘忍。
網絡上鋪天蓋地的譴責和聲討,兇手的家人卻各種說辭的洗白,結合已經發生的事實,兇手朱某對其妻子殺妻藏尸,朱某的家人陪同他進行自首等針對已經發生的法律事實可能產生的法律情節給大家科普下這個名震互聯網的案件可能的走向。
一、兇手朱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朱某自己已經承認自己行兇殺妻,并提前購買了冰柜進行藏尸使用。
針對朱某的殺人情節是非常惡劣,結合朱某在殺人后的行為,其傾向于謀財型殺人案件:指作案人為非法獲取公私財物而實施殺人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搶劫殺人案件、盜竊殺人案件、謀財害命案件等。
雖是非常特殊的夫妻關系,但朱某還是為能夠獨占適用受害人的金錢而產生的殺人目的,并且還使用了非常極端的手段,藏尸近4個月來爭取自己的金錢消費期。
二、自首情節的案件逆轉效應
兇手朱某的各項行為都是那么的讓人發指和憤怒,但他的情況很大可能判不了死刑,因為有自首情節,又是家庭糾紛導致的殺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就是赤裸裸的減刑情節,根據以往法律判過大數據公示類似案件來說,兇手基本不會判死刑,因為與之類似的殺妻案子都沒有判死刑。
就算互聯網再造輿論壓力,我國的審批目前以盡量少判死刑的大前提,要讓兇手償命是很難的。很大可能在各種兇手的情節的綜合合議后判個無期徒刑,到三年后減有期十五年,大概又可以減刑四五年左右,可能最后也就坐十多年牢。
律師寄語
鮮活的生命被殘忍謀殺,竟然是親密愛人所為,動機不是憎恨,而是要自由的花錢。
每每看到這樣的案件,身為女性都深感心寒,但能夠給廣大讀者留下什么?
從辯護人對兇手的角度,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被抓終在所難免,自首是最優選擇。
從受害人的代理人角度,婚前擦亮眼,婚后保護好自己,如果雙方實在性格不合,盡可能分手或分開,向第三方處居所避讓是更優選擇。
最后,廣大的女性朋友們,即使是最親密的愛人,也不要放任其對自己的生命健康權利的不斷侵害。本案當中,兇手朱某對受害人妻子的暴力行為,按照以往的案例來看并不是偶發性的,可能之前就已經在日常生活里埋下家暴的伏筆,所以及時采取措施保護自己很重要,千萬不要妄想用你的溫柔和包容忍耐感化一個對法律漠視的人。
最后,善待自己生命,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