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買賣部分問題(2017.1.3)

昨天寫的居然沒發出去。


參考案例:

(2017)冀1022民初2275號

宅基地房屋系村民在審批的宅基地自建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對這一條的理解,不能單純局限于是對宅基地的初始取得的規定,受讓房屋而取得相應宅基地的行為,同樣要受此條規定的調整。

據此,不符合此條規定的受讓房屋的行為,是無法履行該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法律手續的。

如果視受讓房屋而擁有多處宅基地的行為合法有效的話,勢必會嚴重沖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同時也會嚴重沖擊本集體經濟組織農用地的紅線,進而沖擊國家耕地的紅線,這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目前農村私房買賣中買房人名義上是買房,實際上是買地,在房地一體的格局下,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

最后編輯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或內容合作請聯系作者
平臺聲明:文章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由作者上傳并發布,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簡書系信息發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推薦閱讀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