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W公司是一家從事純農產品初級加工的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7月發生業務如下:
業務一:向C公司銷售初級加工農產品,開具稅率為11%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200萬元,稅額22萬元。
業務二:W公司當月向某一般納稅人購入農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金額50萬元,發票上注明稅額為5.5萬元,當月認證并相符;當月向小規模納稅人購入農產品,取得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代開專用發票6份,金額15萬、稅額0.45萬元;當月向農戶購入自產農產品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10份,購買價為100萬元。上述取得的發票全部于7月份申報抵扣。若上月無留抵稅額,當月取得其他抵扣項目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金額10萬元、稅額1.7萬元。
計算步驟:
銷項稅額:200×11%=22萬元,填入附表一第4a欄“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進項稅額:
(1)取得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稅額為5.5萬元,填入附表二第1、2欄;
(2)取得其他抵扣項目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稅額為1.7萬元,填入附表二第1、2欄;
(3)取得向小規模納稅人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稅額為15×11%=1.65萬元,填入附表二第6欄;
(4)取得農產品銷售普通發票可抵扣稅額為100×11%=11萬元,填入附表二第6欄;
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
5.5+1.65+11+1.7=19.85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22-19.85=2.15萬元
? 第一步:
填寫業務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 第二步:
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第三步:
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案例2
A公司是慈溪市從事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非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納稅人,2017年7月經營業務如下:
業務一:向B公司銷售農產品深加工產品,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400萬元,稅額68萬元。
業務二:企業當月向某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金額100萬元,發票上注明稅額為11萬元,當月認證并相符;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份,金額10萬元、稅額0.3萬元;向農戶購入自產農產品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30份,購買價為200萬元,其中當月生產領用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7%的農產品共計金額150萬元,其中領用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的農產品稅額11萬元。(上述購入農產品均用于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取得的發票全部于7月份申報抵扣。若上月留抵稅額4.2萬元,當月取得其他抵扣項目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金額10萬元,稅額1.7萬元)
計算步驟:
銷項稅額:400×17%=68萬元,填入附表一第1欄“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進項稅額:
(1)取得向一般納稅人購入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稅額為11萬元,填入附表二第1、2欄;
(2)取得其他抵扣項目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稅額為1.7萬元,填入附表二第1、2欄;
(3)取得向小規模納稅人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稅額為10×11%=1.1萬元,填入附表二第6欄;
(4)取得農產品銷售普通發票可抵扣稅額為200×11%=22萬元,填入附表二第6欄;
(5)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11÷11%×(13%-11%)=2萬元,填入附表二第8a欄;
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11+1.7+1.1+22+2=37.8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68-37.8-4.2=26萬元
?
? ? ?
1
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申報填列
1、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條件申報抵扣的,以票面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稅率為11%)為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至3欄。
2、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填列在附表二第5欄“其中: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欄。
3、購入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及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欄:“稅額”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11%+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
2
執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核定扣除辦法的農產品進項稅額申報填列規定。
以下列口徑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填入附表二第6欄“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核定扣除采用投入產出法的計算,主要分以下幾類:
1、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
2、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1%/(1+11%)。
3、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1)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扣除率13%;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除上述外,扣除率為11%。
3
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抵扣申報填列規定
新增8a“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填寫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時,為維持原農產品扣除力度不變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該欄不填寫“份數”“金額”,執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農產品進項稅額不填列在該欄。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票面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填入附表二第1至3欄,當期生產領用時可加計扣除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及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當期生產領用時可加計扣除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扣除率抵扣稅額” ÷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票面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填入附表二第5欄“其中: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當期生產領用時可加計扣除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4
未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申報填列規定
按照財稅﹝2017﹞37號第二項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5
建議: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務上需要認證,申報時在附表二第1-3欄剔除前述認證的金額和稅額,而采用按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進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