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消費者對沒聽過的保險公司,都會問銷售人員一個常見問題:“你們推薦的保險公司都沒聽說過,安不安全?要是以后保險公司倒閉理賠不了怎么辦”.
這事也正常,畢竟保費要交幾十年,算下來估計要幾十萬, 這輩子估計除了房子,可能就是保險了,誰都不想把錢打水漂,但保險在國內從80年代正式發展至今,還沒發生過一起保險公司倒閉事件,雖然法律上《保險法》第89條已經明確定義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所以,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公司是允許倒閉的
擔心是正常的,但,我們也要有正確的認識,不是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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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是金融三大支柱之一,同在央行下面,國內保險公司沒有倒閉案例,但國內銀行倒閉案例我們可以來借鑒下,并從下面幾個點來分別了解:
1.國內銀行倒閉是如何處理的?
2.國外保險公司有沒有倒閉的?
3.保監會如何監管國內保險公司?
4.保險公司未來真的倒閉會怎么辦?
一、國內銀行倒閉是如何處理的?
國內銀行截止目前共有2家倒閉,而國外就更多了,美國歷史上就有幾千家銀行倒閉,如08年金融危機著名的雷曼兄弟倒閉等等
1.1 海南發展銀行倒閉
1998 年6 月 21 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關閉剛剛誕生兩年十個月的海南發展銀行(簡稱海發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機而關閉一家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
處理方案:央行指定由工商銀行托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儲蓄一律由工行兌付,而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將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算完畢以后按折扣率進行兌付
1.2.尚村農信社破產
2010年底,中國銀監會首次批準已停業多年的河北省肅寧縣尚村農信社實施破產,督促河北省政府依法對其履行破產程序.
處理方案:同樣由央行指定其他商業銀行予以救濟(沒有查到具體接管銀行)。
PS:除此之外,再無銀行破產的實例
此案更是催化銀行《存款保險條例》進程,最終于
2015年5月1日起,銀行《存款保險條例》正式開始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所以,國內銀行一樣可以破產,存款有最高的賠償限額,但是銀行的其他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如果出現兌付危機,是沒有保證的,可能一分都沒的賠.
二.國外保險公司有沒有倒閉的?
在世界保險業的發展中,保險公司破產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
在美國,1969年~2002年,有871家財產及意外險公司破產;
1978年~1991年,有279家壽險公司破產。
在日本,1997年~2001年,有日產生命等7家壽險公司破產。
在韓國,1998年~2002年,有韓國第一生命等15家保險公司破產。
世界著名的保險公司破產案有1991年美國Executive壽險公司破產,
2001年澳大利亞HIH保險集團、英國Independent公司破產等
最出名的是2008年金融危機AIG公司破產,美國政府放任雷曼兄弟破產,而是向AIG投入1800多億美元,到2012年,美國政府出清其所持有的AIG所有股票。不到4年時間,AIG不但完美“贖身”,還為美國政府賺得高達227億美元的收益
根據一些學者分析,國外保險公司倒閉主要是由壓價競爭、投資失敗、業務擴張過快等引起.
所以,單純看國外的保險公司和銀行都有非常多的倒閉事件,主要是借鑒破產原因和相關教訓,中國保險業發展短短三十幾年目前才100多家,未來會不會也有倒閉我們無從得知,關鍵的是看現有具體的監管制度和執行力度,能不能做到事前的控制和預防.
三.保監會如何監管
從整個體系上看,有三大監管支柱模式,到消費者評價以及最后的萬一破產的閉環體系流程,大中小保險公司都一樣,下面來看下到底有多嚴格;3.1市場行為
A:保險牌照申請嚴格
1、股東審核:
保險公司的股東,對間接或是直接持股比例15%或以上的,必須是信譽良好、能持續盈利、實力雄厚、能持續注資。。
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2、資金審核
實繳真金白銀至少2億,并且對股東資金來源進行嚴格追查,實際上國內任何一家保險公司資金都至少是幾十億以上,所以保險牌照目前仍是稀缺標的
第六十九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資本。
B.新產品審核嚴格
國內壽險保險公司的任何一個新產品發行都需要保監會審查,參考保險法第135和136條,主要是條款和費率,所以,嚴格意義上講,市場上壽險公司產品都是可以買的,至少沒有假貨,其目的主要有兩方面;
1.保護消費者:
由于保險合同的復雜性和信息不對稱,消費者是弱勢群體,要確保條款是不是合規的,不能太坑,以及費率不能太高導致消費者購買力不足,影響保險市場健康發展
2.避免惡性競爭
費率越低雖然有利于消費者,但保險公司之間的同類產品不能差異太大,為占有市場規模而形成惡性競爭,同時,費率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關系較大,萬一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最終還是會影響消費者權益
C.投資監管嚴格
保監會令2014年第3號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于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于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所以,從以上保險資金運用限制行為看,保險公司對一些高風險投資項目在排除在外的,主要是以穩健、增值為目的,同時,也可以看出保險公司開發的一些萬能、分紅、投資連結理財產品,不要抱有高額回報的期望.
D.再保險制度
保險公司同樣需要分散風險,簡單的講,當承保的保額超出限額時就需要辦理再保險.
比如飛機失事,一次性損失額度就在幾十億以上.
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
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