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er, 你侵權了?----著作權小知識(第二期)

前言:各位看官,上次著作權小知識板塊和大家分享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有原創性的可復制的作品,以及著作權內容之發表權和署名權。今天的分享主要圍繞著作權的其他內容。

一、著作權人對作品的其他權利

1、修改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我的作品我做主,他人使用我的作品牟利但不能隨意把作品改的體無完膚。若我許可他人把作品改編成電視劇、電影,推定同意必要的修改。報社、期刊社有權自行作文字性修改和編輯,但是原創性的故事主題結構不能破壞,否則構成侵權。

2、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作品表達方式的不同,其著作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包含以下子權利:

(1)復制權。我可以決定作品以何種方式、在何時何地由誰重復再現。別人未經我同意進行復制謀利,構成侵權。

(2)發行權。是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電影類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者才有出租權。這三類作品的完成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而又極易被復制、被盜版、被刻成光盤出賣播放,所以法律給予特殊保護。(4)展覽權。主要是美術作品,要不要展覽、何時何地展覽,多少次展覽,自己展覽還是讓他人付費展覽權等。

(5)表演權。我可以表演我的作品,可以找專人表演作品,可以決定表演的方式、地點、是在網絡還是在電視臺再現表演。

(6)廣播權,作品由電視臺、電臺、網絡進行傳播。

(7)信息網絡傳播權。

(8)放映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

二、案例分享:孫明會與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政府著作權權屬及侵權糾紛。

???案情:孫明會其積十年之功創作了《鄒魯贊歌》歌詞,2002年9月28日,孫明會在《鄒城日報》第二版左下角刊登啟事,為其歌詞《鄒魯贊歌》征曲,啟事附《鄒魯贊歌》全文,該歌詞全文除標點符號外共180余字,開篇頭兩句是“東方君子國,鄒魯圣賢鄉”。2014年,孫明會發現鄒城市人民政府在孫明會不知情且未署孫明會姓名情況下擅自將《鄒魯贊歌》中“東方君子國,鄒魯圣賢鄉”,在鄒城市發布戶外廣告,用于招商引資、發展旅游和文化產業等商業用途。

孫明會認為鄒城市人民政府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鄒城市人民政府:

1、立即停止侵權,拆除全部侵權戶外廣告;

2、侵權戶外廣告安裝位置制作與其侵權廣告同等大小、數量的道歉聲明,或分別在《濟寧日報》、《齊魯晚報》頭版連續五期刊登道歉聲明;

3、賠償孫明會經濟損失490000元,精神損失賠償10000元;

4、承擔孫明會維權合理費用8000元;

5、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孫明會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2002年9月5日《鄒魯贊歌》手稿、鄒城日報2012年10月14日的啟事。用以證明《鄒魯贊歌》是其獨立創作的作品,并對背景作出了非常詳細的解釋。

證據2、錄音光盤一張。內有孫明會與鄒城市辦公室主任李長洲的四次談話錄音,用以證明鄒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李長洲接待孫明會時表示認可歌詞是孫明會的,并講到對廣告有異議的話,會撤下來,還認可孫明會有著作權。

證據3、1992年的判例。該判例認定了“世界風采東方情”七個字的廣告語享有著作權;

證據4、網上公益廣告信息的征集。證明這種廣告征集的獎勵是10-80萬元左右,孫明會要求賠償30萬元有相關的證據證實;

證據5、訴訟費用發票。

鄒城市人民政府稱:2013年7月,鄒城市委市政府為了加強文化旅游工作,加快實施“文化突圍”戰略,成立了全市文化發展領導小組,后更名為市“文化突圍”指揮部(下稱“指揮部”),并確定在該市嶧山路等路段刊登以孟子名言、城市形象定位為主題的公益宣傳標語。鄒城市再創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根據指揮部提供的道旗宣傳語電子版,制作了包括“東方君子國,鄒魯圣賢鄉”這兩句話以及“孔孟之鄉”、“禮儀之邦”、“登嶧山而小魯”等名言名句的道旗懸掛于該市部分街道兩側。鄒城市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了漢代許慎的《說文解字》、漢初郭璞注的《爾雅釋鳥》、西漢淮南王劉安組織編撰的《淮南子,地形訓》、謝興堯編著的《堪隱齋隨筆》等4本圖書,主張在古代典籍中就存在與“東方君子國,鄒魯圣賢鄉”兩句歌詞中相類似的字詞。

???審理觀點:孫明會對其創作的《鄒魯贊歌》享有完整的著作權。涉案歌詞“東方君子國、鄒魯圣賢鄉”是孫明會2002年創作完成的《鄒魯贊歌》歌詞中的頭兩句,涉案的兩句歌詞是否屬于孫明會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孫明會對其是否享有著作權,則是本案爭議的關鍵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根據上述規定,孫明會主張的“東方君子國、鄒魯圣賢鄉”歌詞必須具有獨創性,才能構成著作權法所稱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要符合獨創性的要求,作品的表達形式應當是由作者獨立完成,體現出作者的個性。一切處于公有領域的素材、歷史事實均不具獨創性,不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將公有領域的既有表達形式予以簡單地省略或者組合,不能體現出足夠的創作高度和個性的,不具有獨創性。漢代許慎的《說文解字》中已記載了:“出于東方君子之國。”漢初的《爾雅·釋鳥》郭璞注記載了:“出于東方君子之國。”漢代的《淮南子·地形訓》中亦記載了“東方有君子之國”。而謝興堯編著的《堪隱齋隨筆》中收錄的清代人孔東塘的書翰中,已記載了“鄒魯圣賢之鄉”。上述我國古代文學作品中的表達,均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公有領域的組成部分,可以作為創作的素材或基礎,不能被任何人所獨占。將涉案歌詞與上述古文相比,區別僅僅在于涉案歌詞省略了“之”和“有”,以及涉案歌詞將兩句古文前后組合在一起。這種簡單的省略和組合,不能體現出足夠的創作高度和個性,不能使得涉案歌詞具備獨創性。因此,法院認定涉案歌詞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鄒城市政府宣傳語形成過程或來源的認定,對本案結論沒有實質性影響。

最終,終身法院未支持孫明會的訴訟請求。

(未完待續)

備注:本文由程文靖口述,賈傳寶編輯撰寫。素材來源:1、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方志平編著《知產寶典》。2、案例選自中國裁判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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