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此處的信用卡需要結合2004年全國人大作出的有關信用卡的解釋進行認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包括行為人自己偽造的也包括他人偽造的。
本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的區別在于,本罪屬于結果犯,后者屬于行為犯;本罪的主體限于自然人,后者包括單位。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1、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作廢。2、持卡人因停止使用,已辦理退卡手續并將信用卡退回發卡機構而使信用卡作廢。3、掛失作廢。
如果盜竊偽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本罪。盜竊他人真信用卡的并使用的,構成盜竊罪。其惡意透支的也構成盜竊罪,而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原因在于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行為主體應當是持卡人本人。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體指行為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自己無權使用的他人的信用卡。包括騙取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非法使用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的;非法使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的等情形。但親友之間的冒用不構成本罪。
四,惡意透支的。關鍵看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考察行為人有無歸還資金的意圖。此處的期限是自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仍不歸還。一般以5000元為起點,但持卡人在銀行繳納保證金的,資金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欲認定惡意透支,其前提在于經發卡人催收后仍不歸還。也就是說發卡人有催收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