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啊,你能不能幫我看看遺囑怎么寫,寫遺囑是不是一定要公證?不公證的遺囑是不是就沒有法律效力了?拿著公證過的遺囑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房屋過戶了?
1
A小姐最近很苦惱
母親再婚,
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是
父母、配偶、子女
母親名下的財產已經很多,養老綽綽有余
更不想母親繼承之后作為和后爸的共同財產
自己的孩子尚年幼
想自己百年之后,財產都給兒子
沒有時間去公證處辦公證
但是不把遺囑寫掉
強迫癥又發得厲害
那可如何是好?
其實,遺囑不是公證才有效,除了公證遺囑以外,根據遺囑的形式還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每種遺囑在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只有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所立的遺囑,才能保證遺囑形式的合法性。
因此,A小姐可先自書遺囑,如果覺得自己還是想辦理公證的話,等有空了再去辦理公證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
問題來了
既然自書遺囑也行
為啥還有公證遺囑
有啥區別?
唬誰呢?
繼承法第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也就是說,如果立了公證遺囑的話,除非公證遺囑撤銷,除非后立的公證遺囑才能變更前面的公證遺囑。
所以如果一旦選擇立公證遺囑的話,一定要慎重對待遺囑的內容。
3.
聽說即使立了遺囑公證
房屋繼承更名的時候有必須繼承公證才行
這個說法不完全對
但以前確實是這樣辦理的
一份通知已經將這種過戶模式改變了
辦理房產繼承有以下三種方式:
1、自行提供材料(遺囑、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等)去房管部門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2、拿著法院的生效文書,如判決書、調解書去房管部門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3.如果當事人自愿前往公證機構辦理相應的繼承權公證,當然也可以憑公證文書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根據《不動產登記實施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 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好了,總結兩點
遺囑并非一定需要公證,還有其他形式。
房產繼承現在有三種方式,公證繼承只是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