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的免賠分為交強險的免賠和商業險的免賠。
對于交強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規定:
1. 交強險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才可以免賠;
2. 無證駕駛、醉駕、機動車被盜搶、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事故這幾種情況,交強險公司一是應當墊付搶救費,二是可以向致害人追償,三是不賠償財產損失。
3. 除無證駕駛、醉駕、機動車被盜搶、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種情形以外,其他類型交通事故交強險不得免賠、不得追償。
對于商業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保險公司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
一、【非法改裝】交強險不適用
(2018)魯02民終831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中,被上訴人青州中盛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提交涉案車輛懸掛的安全鎖照片,證明涉案車輛一直懸掛安全鎖,安全鎖與車架號相對應。上訴人雖對此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并證明其主張。另,車輛未懸掛安全鎖免賠作為一般免責事由,應由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本案中,經本院釋明,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上訴人關于此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醉駕】交強險、商業險均適用
(2018)豫10民終3804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爭議焦點是: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的免賠條款在本案中是否產生法律效力。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人財保許昌市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其上訴稱的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的免責條款在本案中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酒駕】交強險必須達到醉駕,商業險一般將酒駕設定為免責事由
(2017)浙04民終1189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需對該條款履行提示義務。本案中,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浙F×××××駕駛人胡曉和飲酒駕駛,且事發后逃逸,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性情形。因此,天安保險公司需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就上述情形作為免責事由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但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日期為2015年6月9日的《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投保單》、《機動車輛商業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天安財險)》、《保險單及附件確認簽收單》中“胡曉和”簽名字跡均非胡曉和書寫,對此,天安保險公司也予以認可,稱系其公司業務人員代簽。天安保險公司提出,胡曉和已經交納保險費,視為其對代簽字行為的追認。對于,本院認為,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行為,僅表明其愿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其行為僅系對代簽保險合同行為的追認,保險合同對其生效。但保險人是否已經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免責條款的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是個事實問題,還需天安保險公司舉證證明,本案中,天安保險公司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故上述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具有約束力。原審確定天安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四、【無證駕駛】交強險、商業險均適用
(2018)豫10民終3804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爭議焦點是: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的免賠條款在本案中是否產生法律效力。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kU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人財保許昌市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其上訴稱的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的免責條款在本案中不發生法律效力。
五、【逃逸】交強險不適用、商業險一般將其設定為免責事由
(2018)皖01民終4715號民事判決書
人民法院應當用裁判為社會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如果交通肇事后駕駛人逃逸也可以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投保的侵權人就可以幾乎完全置身于賠償之外,這勢必導致侵權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救助等義務。同時,駕駛人肇事擅自離開現場,則難以判定駕駛人的真實身份、駕駛時的身體及心理狀態,例如是否存在頂包、是否涉嫌酒駕或醉駕情形等,這必將增加保險公司的責任風險,使保險合同的履行處于不公平的狀態。駕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離現場的社會危害是難以預估的,守在現場、等候處理無論是對事故責任的認定還是對傷者的救治都是十分有意義的。輕微傷或者身體不適不能作為駕駛員離開現場的理由。本案事故發生后,丁敏因感到身體不舒服、便棄車離開現場,故其離開事故現場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
六、【毒駕】交強險不適用、商業險一般將其設定為免責事由
(2018)粵18民終809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1、商業三者險的免責條款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葉某無證駕駛、酒駕以及毒駕,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永安財保清遠支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的保險條款,可以證明其“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因此,永安財保清遠支公司主張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生效,商業三者險免賠,一審法院予以支持。